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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22:47:42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张XX、王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吴XX等诉被告张XX、王X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综合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仅承担事故损失的百分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张XX、王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吴XX等诉被告张XX、王X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综合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仅承担事故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根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X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被告与对方当事人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仅应承担事故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二、被告承担的死亡赔偿金应为171396元。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为285660元,而根据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损失的60%。因此,被告承担的死亡赔偿金应为285660元的60%,即171396元。

三、原告诉请的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即“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重复,于法无据。

四、原告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本案被扶养人2002年7月8日出生,截止至其十八周岁,共计十二年。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6476元(10548元/年?/SPAN> 12年)。由于本案被抚养人还存在另一位抚养人,因此被告应承担的费用为37942.8元(126476?/SPAN>2?/SPAN>60%)。

五、原告诉请的交通费计算错误。

在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其诉请的交通费为3000元。而原告提供的相关票据总计1000余元。因此,代理人认为被告对于超出票据部分的所谓“交通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六、原告诉请的误工费3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对于诉请的误工费30000元仅提供了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但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等关键证据。因此,代理人对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30000元不予认可。

七、原告诉请的医疗费18000元缺乏事实依据。

尽管原告诉请医疗费18000元,但其并未提供相关票据作为证据,且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代理人对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18000元不予认可。

八、被告应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但不应承担营养费。

本案受害人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00元。由于被告应承担事故损失的60%,固被告应承担300元;此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对于原告诉请的营养费500元,代理人认为由于其并未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营养费。

九、被告因本案损失95563.71元,该损失应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被告因本案损失95563.71元,其中包括:住院费79000元、医疗费、材料费3485.71元、用血押金5060元、汽车检验费3200元、汽车维修费4818元。对于被告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应当按比例承担。

十、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0000元。

受害人火化时,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现金。因此,该20000元应当从被告承担的损失中扣除。

十一、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综上,原告缺少法律事实和依据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贵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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