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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类别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16:52:05 人浏览

导读:

代理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生活中处处可见代理,但是代理也是有分类的,那行政诉讼代理人类别有哪些?签订行政诉讼代理合同要注意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代理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生活中处处可见代理,但是代理也是有分类的,那行政诉讼代理人类别有哪些?签订行政诉讼代理合同要注意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行政诉讼代理人类别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类别有哪些

  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如下三种:

  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这种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设定而产生,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条件是:(1)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作为监护人的亲属,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所做的一切诉讼行为,被视为是被代理的当事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可以代理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但是,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是基于亲权或监护关系而产生的,它的消灭也是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消灭的。主要有:被代理的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恢复正常,重新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问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除等。

  2、指定代理人。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指定代理的条件是:(1)被代理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2)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3)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须被指定人同意。

  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个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指定代理人如属法定代理人,则其权限就是原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如属于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法院在指定时应予明确。

  指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消灭的情形是:案件终结;当事人产生或恢复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等。

  3、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二、签订行政诉讼代理合同要注意什么

  (1)委托方必须有合法的资格,即必须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否则无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2)在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中,双方应将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明确,特别应明确受托方的代理权限,以免发生纠纷。代理权限一般在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等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行政诉讼,不存在调解或和解(赔偿数额除外),因此,律师代理权限范围不应包括调解和和解的内容。

  (3)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4)协议的签定必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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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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