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律师法 > 诉讼指南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08:48:02 人浏览

导读: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一)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

  (二)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

  (三)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四)反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30日)

  (五)技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六)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6年12月25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

  如何申请技术鉴定?

  (一)技术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争议的有关技术事实。

  (二)技术鉴定费的交纳

  技术鉴定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根据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确定。技术鉴定费由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预交,案件审结时,技术鉴定费作为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三)技术鉴定机构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员的名单后,当事人有权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鉴定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没有异议。

  3、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

  4、当事人在技术鉴定过程中不得单方面与鉴定人员联系。

  (五)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六)要求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鉴定人员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如何申请诉前及起诉同时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一)下列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的申请。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包括计算机软件)中,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中,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保全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先行作出裁定。

  (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及起诉同时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申请人的权利主体以及权利有效性的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权利证书等凭证,如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商标注册证、作品底稿、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植物新品种年费缴纳凭证等等。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及其相关材料。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权利人明确授权的证明材料。专利、商标、著作权、布图设计财产权利、植物新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等等。

  4、被申请人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审查。难以弥补的损害除包括财产损害可能超出被申请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还包括非财产损害,如商誉损害、竞争优势丧失、市场份额减少等。

  5、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在执行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裁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该项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6、被申请人收到法院诉前及起诉同时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的裁定时,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申请人在法院采取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或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保全应当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

  3、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大致相当。

  4、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则可以在诉讼中随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则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5、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用作担保的房屋、土地产权证等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扣押。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一)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中提出书面申请。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同时或者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4、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

  3、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一)原告除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一)原告除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一)原告除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除提交专利权人起诉应提交的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专利权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被告如欲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提起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的原告应提交哪些证据?

  (一)原告除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植物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植物新品种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植物新品种证书、公告文本和植物新品种年费交纳凭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植物新品种证书、公告文本和最新植物新品种年费交纳凭证、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证明、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植物新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植物新品种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生产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授权品种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被侵权人请求按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依上述方法仍难以确定请求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以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四)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均同意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不正当竞争诉讼

  (一)提起商业秘密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1、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提起诉讼。技术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与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后,可以提起诉讼。

  2、原告应当提交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证据

  (1)原告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载体(技术秘密的具体形式和数量等);

  (2)新颖性的证据,如技术成果的查新报告等;

  (3)实用性和商业价值性的证据,如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等;

  (4)原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

  (5)原告商业秘密合法来源证据等。

  3、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证据

  (1)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的证据,被告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等);

  (2)被告正在使用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证据(如被告的产品实物及技术资料等);

  (3)被告进行公知技术及使用的技术有合法来源抗辩的,由被告举证。

  4、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

  若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则应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包括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额。

  (二)提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名称的诉讼,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需要证明的因素包括:

  1、 销售时间;

  2、 销售区域;

  3、 销售额和销售对象;

  4、 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5、 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其他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起诉同时申请停止侵权案件及申请证据保全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其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垄断纠纷;倾销纠纷;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口、技术出口、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其他技术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各类案件具体管辖如下: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