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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2015年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04:31:32 人浏览

导读:

浙江省缩小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律师服务收费将放开。浙江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新的收费标准将从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某些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下就由法律快...

  浙江省缩小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律师服务收费将“放开”。浙江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新的收费标准将从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某些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除代理刑事案件辩护人或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代理人,代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特定民事案件、公共利益群体性诉讼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外,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据了解,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2011年的标准执行;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按不涉及财产关系与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明确,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5〕20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

  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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