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收费标准
导读:
核心内容:香港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怎么样?根据《律师(一般)事务费规则》,香港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主要有按标的收费、评定收费、定额收费、计时收费、固定收费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香港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
香港律师收费标准
一、按标的收费
《事务律师(一般)事务费规则》附表2规定,就财产的再转让以及就各类解除(包括作为保证的证据的解除)而应收取的事务费如下:原有代价不超过100000港元的,收费为1100港元;原有代价为100000-250000港元的,收费为1300港元;原有代价为250000-500000港元的,收费为1600港元;原有代价为500000港元以上的,收费为1800港元;原有代价为无限代价的,收费仍为1800港元。
二、评定收费
委托人如果对发票所示收费事项和金额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律师费评定员对收费额的公平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
三、定额收费
该收费标准主要适用于参与当值律师计划的律师收费。申请当值律师服务的被告只须缴付300元港币,并就本人的收入及资产少于法律援助的入息限额作出宣誓即可。
四、计时收费
收费率按其年资、专长、信誉和声望等决定。事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一般包括与当事人当面会谈或当事人较长地点话咨询、法律调查、起草法律文件等所耗费的时间。据了解,香港刚取得执业资格的事务律师每小时收费在800港元左右,资深律师每小时收费则高达3000港元以上。
五、计件收费
香港《事务律师(一般)事务费规则》附表3第2条规定,核证一份文件副本的非用为50港元;核证任何授权的首页,事务律师收费为每页50港元,其后每页为20港元。
六、固定收费
固定收费,是指律师与委托人在提供法律服务业务之前协商确定律师费的数额。此种收费标准一般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时候采用,并根据律师提供服务的范围、工作数量以及顾问单位的规模来确定。[page]
《律师(一般)事务费规则》
第I部
对本部所适用事务而适用的事务费表
代价 | 收费 | ||
超过 $ |
不超过 $ |
$ | |
100000 | 1800 | ||
100000 | 150000 | 2450 | |
150000 | 200000 | 3100 | |
200000 | 250000 | 3750 | |
250000 | 500000 | 首$250000 | 3750 |
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 |
100 | ||
500000 | 1000000 | 首$500000 | 6250 |
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 |
75 | ||
1000000 | 5000000 | 首$1000000 | 10000 |
其后每$10000 其或部分 |
50 | ||
5000000 | 50000000 | 首$5000000 | 30000 |
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 |
25 | ||
50000000 | 100000000 | 首$50000000 | 142500 |
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 |
12.5 | ||
100000000 | 首$100000000 | 205000 | |
其后酌情收费 |
(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1.除第5段另有规定外,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表适用于以下非争讼事务,即─
(a)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转让契(包括交换契据);
(b)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按揭契约及按协议;
(c)包含以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作押记的任何类别的债权证及债权证协议;及
(d)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再进行押记,而仅限于所保证的额外款额者。
2.(a)所有批租土地财产的交换契据的事务费,须基于由印花税署署长所评估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已交换财产或一组已交换财产,但凡已交换财产或一组已交换财产被评估为具有同等价值,则事务费须基于经如此评估的财产或一组财产的价Z值。
(b)为确定清盘人将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按原样分发给任何股东的转让契所须支付的事务费,经印花税署署长评估的已转让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价值,须视为该项转让的代价。
(c)为确定未指明款额的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按揭契约及按协议所须支付的事务费,承按人在签立按揭契约或按揭协议之时或之前所告知的将会垫付的最高款额,须视为该项按揭的代价。(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
3.以附属保证方式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所有按揭契约、按揭协议、债权证或债权证协议,其事务费如下─
(a)如在主要保证上述明的代价超过$100000.00,则收取本部就如此述明的代价而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但本分节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解释为规定律师须收取超过$3000.00;及
(b)如在主要保证上述明的代价不超过$100000.00,则酌情收取不超过$900.00。(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4.(a)如属替换保证,其事务费如下─
(i)如在原有保证上述明的代价超过$100000.00,则收取本部就如此述明的代价而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但本分节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解释为规定律师须收取超过$3000.00;及
(ii)如在原有保证上述明的代价不超过$100000.00,则酌情收取不超过$900.00。(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b)“替换保证”(Replacementsecurities)指因新政府租契或交换条件、续期或重批的批出的规定,由律师纯粹为符合土地注册处的规定而拟备的按揭契约,而在紧接该项批出前,批租土地财产的拥有人须清偿所有产权负担。(1993年第8号第30条;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5.本部的事务费表不适用于以下的非争讼事务,该等非争讼事务须根据第5条收费─
(a)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法律按揭或债权证,而该等法律按揭或债权证是依据已根据本部收费的按揭协议或债权证协议而签立的;
(b)代表有优先权的承按人或债权证持有人,批准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第二按揭或其后按揭或债权证的格式;
(c)所有为延展偿还按揭或债权证期限的契据或协议,除非该项延展已载于或附带在再进行押记上;
(d)所有作出馈赠的契据及转让契;
(e)所有由遗产代理人或受托人在无代价的情况下作出的允许书及转让契;及
(f)所有属家庭安排的授产契及契据。
6.仅为批准第1至4段任何一段所提述的任何非争讼事务的文件,其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或如有关的代价不超过$100000.00,则酌情收取事务费不超过$900.00。(1974年第151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7.所有包含“甲种”换地权益书或“乙种”换地权益书的转让契、按揭契约、按揭协议、债权证、债权证协议及再进行押记,其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80%。(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
8.居者有其屋计划的住宅单位的所有转让契,其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50%。(1996年第147号法律公告)
9.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住宅发售计划或夹心阶层住屋计划的住宅单位的所有转让契,其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60%。(1996年第147号法律公告)[page]
第II部
对本部所适用事务而适用的事务费表
代价 | 收费 | ||
超过 $ |
不超过 $ |
$ | |
100000 | 1800 | ||
100000 | 150000 | 2450 | |
150000 | 200000 | 3100 | |
200000 | 250000 | 3750 | |
250000 | 500000 | 首$250000 | 3750 |
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 |
75 | ||
500000 | 1000000 | 首$500000 | 5625 |
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 |
50 | ||
1000000 | 5000000 | 首$1000000 | 8125 |
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 |
25 | ||
5000000 | 50000000 | 首$5000000 | 18125 |
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 |
12.5 | ||
50000000 | 100000000 | 首$50000000 | 74375 |
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 |
7.5 | ||
100000000 | 首$100000000 | 111875 | |
其后酌情收费 |
(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1.除第3段另有规定外,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表适用于以下非争讼事务─
(a)不包含以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作押记的任何类别的债权证及债权证协议;
(b)作为付款保证的卖据;及
(c)不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再进行押记,而仅限于所保证的额外款额者。
2.以附属保证方式而不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所有债权证及债权证协议,其事务费如下─
(a)如在主要保证上述明的代价超过$100000.00,则收取本部就如此述明的代价而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及
(b)如在主要保证上述明的代价不超过$100000.00,则酌情收取不超过$900.00。(1974年第151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3.本部的事务费表不适用于以下的非争讼事务,该等非争讼事务须根据第5条收费─
(a)不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债权证,而该等债权证是依据已根据本部收费的债权证协议签立的;
(b)代表有优先权的债权证持有人批准并不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第二债权证或其后债权证的格式;
(c)所有为延展偿还不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债权证期限的契据或协议,,除非该项延展已载于或附带在再进行押记上;及
(d)所有影响船只或与船只有关的债权证、按揭及协议。
4.仅为批准第1或2段所提述的任何非争讼事务的文件,其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或如有关的代价不超过$100000.00,则酌情收取事务费不超过$900.00。(1974年第151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page]
第III部
对本部所适用事务而适用的事务费表
收费
1.凡每年平均租金不超过 $6000$800
2.凡每年平均租金超过$6000但不超过$12000 $1000
3.凡每年平均租金超过$12000 $1000及超过每年平均租金$12000之数的1%
(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1.除第5段另有规定外,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表适用于所有租契、租契协议及租赁协议。
2.凡根据租契、租契协议或租赁协议而应缴付同意租赁金,则不论是否应缴付租金之外所应缴付者,律师除按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表收费外,须收取另一笔款项,即─
(a)如属不超过$100000.00的同意租赁金,则每$10000.00或其部分收取$180.00的款项;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b)如属超过$100000.00的同意租赁金,则收取根据第I部计算的款项,犹如该同意租赁金是一项转让的代价一样。(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3.(a)所有替换租契的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但律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收取少于$800.00的事务费。(1974年第151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b)“替换租契”(Replacementleases)指因新政府租契或交换条件、续期或重批的批出的规定,由律师纯粹为符合土地注册处的规定而拟备的租契、租契协议及租赁协议,而在紧接该项批出前,批租土地财产的拥有人须清偿所有产权负担。(1993年第8号第30条;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4.凡买卖协议、租契、租契协议、租赁协议或其任何续期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则律师除收取本段所列出的事务费外,须就该项注册收取$300.00的额外费用。(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第30条)
5.本部的事务费表不适用于以下的非争讼事务,该等非争讼事务须根据第5条收费─
(a)以批注方式将租契或租赁协议续期;及
(b)(由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废除)
(c)依据已由有关律师按照本部收费的租契协议或租赁协议而签立的租契。
6.第1、2或3段所提述的任何非争讼事务文件的各方如分别有律师代表,则每一方的律师须收取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75%,而处理将该文件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律师,须就该项注册收取$300.00的额外费用。(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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