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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律师收费标准是否影响市民打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4:07:32 人浏览

导读:

□法治报记者陈颖婷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很多律师就活不下去了。8年前,当《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公布时,不少律师曾发出过这样的感慨。8年后,《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在经历了反复调研破茧而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很多律师就活不下去了。” 8年前,当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简称 “《(暂行)办法》”)公布时,不少律师曾发出过这样的感慨。

  8年后,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简称 “《办法》”)在经历了反复调研破茧而出之时,律师收费终于有章可循,它有望不再成为律师和当事人心中永远的 “痛”。昨天,记者采访了多位参与调研修订该 《办法》的法律界人士,专家表示,该 《办法》及其配套的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凸显了收费设最低标准、风险代理不得超过30%、疑难案件收费可适当提高等三大亮点。

  动态

  调研2年,新办法掀面纱

  2001年,因为被指 “天价”收费,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善美律师还上了回中央电视台。一个案子中,徐春生是上海立生实业公司的总经理,他与董事长发生纠纷。 1999年10月12日,徐被公安部门传唤,公安机关怀疑他挪用公司资金。经朋友推荐,他找到了张善美。

  1999年10月20日,徐与张签下 《聘请律师合同》,代理费按时计算,暂定为50小时,每小时按1000元收取。不想,当工作完成时,徐先生拒绝支付后一半费用2.5万元,并且一纸诉状把张律师告到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的2.5万元。张律师在惊讶之余,也毫不犹豫地提起反诉,要求徐先生按约支付后一半2.5万元。 2001年8月,虹口区法院判决此案:张律师收费于法有据。

  这场 “天价律师费”纠纷是当事人与律师对于收费莫衷一是的一个缩影。

  一提到律师,普通民众马上就会将之与高薪画上等号,认为律师协议收费名堂很多,而这七费八费往往搞得当事人糊里糊涂。

  为此, 2001年本市施行了 《(暂行)办法》。但 《(暂行)办法》实施后,对于律师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法律援助等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争论却一直就没有停止过。有些老百姓认为,律师的服务质量远远及不上律师费的定价。而更多的律师则认为,收费标准定得过低。 “和同期的北京、广东等地区相比,上海的收费最便宜,但上海的生活水平却是不低的。”上海市律协一项调查显示,律师收入呈金字塔式,全市律师28亿元总收入中, 80%的收入由20%的律师创造。更多律师的收入水平只能维持自己的温饱。

  在这个情况下,应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号召,各地开始着手制定相应的律师收费标准细则。而上海这个调研整整做了2年多。因为要为 “开奔驰车”和 “骑自行车”的律师设定同一个标准,在发展律师行业的同时,更要维护公众利益,其中的难度可想而知。

  今年5月,在等待了2年后,这部引人注目的 《办法》及其配套的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终于掀开了神秘面纱。新出台的 《办法》及政府指导价标准遵循了 “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三大原则,把调整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纳入本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中,既要满足法律服务市场各种层次的需求,营造有利于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又要保障低收入群体也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建立科学的律师收费制度,突出解决公众请不起律师的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一位起草人曾经这样阐述他们的初衷。

  亮点

  亮点1 :最低收费标准杜绝不正当竞争

  “现有的收费标准只有最高标准,而没有最低标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律师业无论从数量,还是提供服务的质量上都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是,律师收费问题仍然是一个行业利益和公众利益博弈的关系问题。因此,当8年前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暂定)》出台时,对于无序的律师收费现状无疑有其积极意义。

  记者了解到,新规在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方式上,全部采用同时限定最低价和最高价的方式。采用区间浮动的方式能够较好地体现大所与小所、知名律师与新律师在专业素质、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方面的差别,以及案件难易程度及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等因素的差异。其中最低价的确定,主要是考虑了目前本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最高价的确定,主要是考虑了目前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实际状况,同时也参照了其他省市,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台的政府指导价的相关标准。

  由于旧的收费标准只规定了最高标准,所以也就造成了不少老百姓对律师收费的误解。“比如,旧标准规定了按时收费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于是便出现律师一小时收费3000元的误解。”他表示,现在新标准除了原有3000元的最高标准,还规定了200元的最低标准,拉开政府指导价标准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的差距,满足各类客户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这也是考虑当前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相对固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已经很难适应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发展的要求,拉开差距,可以更好地满足服务对象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律师收费本质上受市场调节,如果规制出现问题,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律师一窝蜂跑去做非诉讼业务,干脆不代理诉讼案件,使得百姓很难请得到代理诉讼案的律师,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得律师行业内两极分化加剧。

  同时,有律师认为,收费标准设立了下限,也避免了刻意压低价格的不正当竞争。“例如一件市场价格为5000元的刑事案件,有些律师为了案源, 500元也做,可是同类案件成本都远高于千元,于是这些律师就不得不牺牲代理案件的质量,当事人对于律师行业更是怨声载道。”该律师认为,律师行业是个服务行业,必须以服务质量来赢得客户。上下限标准拉大,价格浮动范围较大,也是给律师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

  那么,对于那些确实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 《办法》的下限是否会成为当事人获得法律服务的门槛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 《办法》,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将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其中包括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当事人如果无力承担律师费,可以请求法律援助。这里的法律援助除了是指有国家法律标准认可的法律援助案件,还包括律师事务所自愿给予的法律援助。”该律师表示,“《办法》放宽了律师做法律援助案件的标准,对有需求的当事人,律师只需要经过事务所的审批,便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服务。这种低价甚至免费的法律服务有别于过去的低价恶意竞争,是真正有质量保证的法律援助。”

  亮点2 :明确几类案件不得风险代理

  法律界人士谈到 《办法》时表示,与2001年的 《(暂行)办法》相比, 《办法》首次对“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明令 “设禁”,更注重强调公民的权利,更人性化。

  所谓的风险代理,就是委托人事前不用掏腰包,如果律师能够通过打官司达到委托人的经济目的,比如追回被拖欠工程款等,可以由双方协商给予高额的律师服务费,否则律师可能分文都拿不到。

  《办法》明确,办理涉财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明确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同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这样规定的初衷是将公平正义摆在了最优先的位置,也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另一位曾经参与修订 《办法》的律师告诉记者,以前基本所有的涉财案件都可实行风险代理,但现在 《办法》规范和引导了风险代理收费,明确了赡养费案、低保案、劳动报酬案等老百姓切身利益受侵害案不能实行风险代理,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重视和保护。

  另外,刑事诉讼案件等严禁实行风险代理,表明法律越来越完善,将使办案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公正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同时,律师们也认为, 《办法》对风险代理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风险收费这一律师行业内新型的收费方式正在 “试水”, 《办法》规定,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明确了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按有关事务涉及的财产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酬金是合法的。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将更明确,双方利益共享、关联度将更高。由于风险代理采取 “先办案,后交费”方式,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法律援助的作用,能够为那些处于最低生活标准线以上,但生活其实并不富裕的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亮点3 :疑难复杂案件收费可适当提高

  《办法》规定,除诉讼业务可协商外,律师服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举的方式,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三类基本诉讼和申诉以及国家赔偿的代理等在内的主要业务,均适用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协商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在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对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明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这主要是考虑有一些案件,由于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涉及疑难法律问题或其他专业性问题,具有涉外因素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原因,对律师专业水平的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办案时间也明显多于同类案件,对于这部分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收费。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该执行规定的标准。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由市律师协会以行业规范的形式予以明确。

  那么,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否会影响市民打官司,让律师收费开始 “漫天要价”?对此,有关人士认为,这可能会对当事人打普通官司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对于所谓重大疑难案件,还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反而影响不大。 “毕竟处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代理律师必须付出比普通案件更多的心力和劳力。”律师们认为,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的规定,也能更多地调动律师的积极性。

  记者同时了解到,为了对何谓重大疑难案件达成共识,上海市律师协会已经通过下属民委会、刑委会等研究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对自己专业内的条款和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即将出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以配合《办法》的实施。“在这个标准中将规定,符合如法律关系复杂、标的巨大、审限在中高级法院等标准的案件才可列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同时表示, “按照这个标准,上海今后律师收费的水平也只是在国内各大城市中排名中游。”

  新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部分)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 (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 1000万元 (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旧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部分)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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