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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7:37:22 人浏览

导读: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受害人姜晓杰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代为出庭协助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今天又出席法庭参与了以上的庭审活动,现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受害人姜晓杰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代为出庭协助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今天又出席法庭参与了以上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有关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判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代理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

  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姜战军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告人姜战军在主观上有明确的报复杀人动机,客观上又实施了致人死亡的加害行为,被告人姜战军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定故意杀人罪较为准确。

  二、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弟弟姜西亚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被告人姜战军仅凭自己的无端猜测,怀疑姜西亚也参与了用枪打他一事,他也意图将其杀死,只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姜战军在对受害人姜晓杰实施加害行为时手段凶残、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均极为严重,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可以看出被害人的尸体检验为:头面部检验,额部左侧有一4*1厘米的创口,创角锐;深达颅骨,相对应部位颅骨骨折。左眉峰之左眼外眦有一7*0.8厘米的斜形创口,右面部有一7*2厘米范围内的数处创口,最长的为20厘米,深达颅骨,组织挫碎,相对应颅骨粉碎性骨折,创沿整齐,创壁光滑。顶枕部有一21*8厘米范围内有数处伤口,最长的达21厘米,创口深达颅腔,颅骨粉碎性骨折,并导致硬脑膜破裂,相应脑组织挫碎并有部分外溢……通过上述对被害人尸体检验的描述,我们不难看出被告人姜战军在做案时手段是多么的残无人性!完全是要置受害人于死地。

  2,被告人姜战军系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而且两罪都是暴力犯罪,可见被告人姜战军的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我国刑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决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四、姜战军杀人的起因不存在。

  导致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的起因,被害人没有一丁点过错。却是被告人无端猜疑、滥杀无辜。被告人怀疑被害人曾经用枪打过他,根据被害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根本不存在被告人所说的事实。而且证实了被害人曾多次向被告人解释他们之间的误会,被告人也表示他们之间的误会一概不讲,以后他们之间还是好朋友。可本案的被告人出尔反尔,仅凭他们之间的小小误会就产生杀人意图,造成被害人失去生命的惨重后果。

  五、本案被告人欺男霸女、残害百姓、横行乡里的行为引起了民众公愤。得到被告人被绳之以法的消息后,广大村民纷纷针对这个恶魔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向法庭陈述曾经遭受的伤害。这些证人证言反映了广大群众对严惩被告人的期盼。

  六、被告人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赔偿原告的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规定》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的解释》之规定,应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张青云16000元、姜琼琼14400元、姜营池62400元),死亡赔偿金19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8490元。合计:343290元。如与法律规定不符,以法律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被告人姜战军多次对多人实施暴力犯罪,尤其是被告人姜战军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减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本应认真吸取上次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令人痛心的是姜战军丝毫没有体会到法律对他的关爱和宽容,反而变本加厉,目无国法,行凶杀人、无可救药。代理人认为依法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合计343290元。望合议庭采纳!

  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

  周文海 谷志方

  20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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