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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秘笈” 70后律师良苦用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05:17:56 人浏览

导读:

“70后律师赵彦松替农民工和下岗工人讨‘三金’,竭尽全力不顾成本,为劳动者维权,万言上书,精神可嘉。”昨日,从宝鸡到西安打工的王先生看了本报刊发的“西安律师赵彦松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完善《劳动合同法》”的连续报道,第一时间致电本报发表看法。同时,该报道被


   “70后律师赵彦松替农民工和下岗工人讨‘三金’,竭尽全力不顾成本,为劳动者维权,万言上书,精神可嘉。”昨日,从宝鸡西安打工的王先生看了本报刊发的“西安律师赵彦松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完善《劳动合同法》”的连续报道,第一时间致电本报发表看法。同时,该报道被众多网站转载,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纷纷对此发表看法。

  记者采访发现,赵彦松除撰写万言“法律建议书”外,近年来他还利用工作之余,专为农民工和下岗人员编写了一本《劳动者维权秘笈》,免费赠送劳动者,受到群众的喜爱。

  西安律师致全国人大《法律建议书》(节选)

  建议二: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

  建议十三对劳动者单方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虽然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图是要求用人单位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有培训协议、服务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除外)。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成了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的条款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劳动者可以对自己工作和未来收入的稳定性有较清晰的预期,但用人单位却无法预期到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因此,本法实施后必然导致企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严重影响企业人员的稳定性,可能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括流失到国外)。企业人才流失和离职频率过高,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没有好处的,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同时,不要求劳动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利于培养劳动者守合同、讲诚信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法律界人士建议

  修改《劳动合同法》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问题,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庾国庆说,自从该法颁布后就不断有人提出修改意见。比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到三个月的2008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发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当时提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认为《劳动合同法》当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二是认为实施这部法律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三是实施这部法律会影响投资环境和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实施后的三年多时间中,企业经营者抱怨甚多,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也存在偏差。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无法改变,不可能事事都依法与企业经营者较劲,遇到问题时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反过来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约束不够有效的问题也困扰着企业。此外,一些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和程序不规范,用人单位实际用工行为中违规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但是,无论怎样,《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今,法律界同仁提出《劳动合同法》存在的诸多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已大量反映出来,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修订并完善《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很有必要的。当然,如何修改,还需要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著名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认为西安律师赵彦松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的15条建议,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赵律师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发现《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足和瑕疵,请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修订更改,他的做法合情合法。近年来,一些企业不给员工办“三金”,借故将员工解聘、辞退、开除的事情时有发生,他本人就多次接到这类案件的投诉,也代理过此类案件。这一方面是因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不力,不能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规避责任,有意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在实施前除向专家学者征询意见外,也应该听取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普通劳动者的意见,不应仓促出台,否则难免出现漏洞和不足。

  完善《劳动合同法》

  网友读者各抒己见

  西安赵彦松律师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引起网友和读者的强烈关注,他们纷纷发帖子、打电话发表看法--

  西安网友:《劳动合同法》出台的目的是让更多的国民分享到改革的成果,是长远地保障中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法》是将劳动者被剥夺的权利还回给劳动者,这很公平!即使有不足和缺陷,也可理解,“人无完人,金无足赤”。

  天津网友:《劳动合同法》的有些具体条款有不足,就应该修改。

  安徽网友:坚决支持赵律师的行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制定的。我认为,《劳动合同法》不是健全完善的问题,而是怎么执行的问题。

  北京网友:《劳动合同法》本身是很好的,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在花样繁多逃避合同的方式出来了,有的是利用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不以公司名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有的直接逼工人自己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对一些克扣劳动者应得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企业的有效遏制,如果一个企业的收益和生存是靠压榨劳动者合法利益、包括工资、补助、休息日的话,那么这样的企业有必要生存吗?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对一些采用不良对策企业的规范,和对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

  读者刘先生:现在的劳动法应该修改,这样不利于全民创业。创业之时,就要想到劳动法,心理压力太大,无法很好的聘用劳动者。

  打工仔王先生:赵律师替农民工和下岗工人讨“三金”,竭尽全力,不顾成本;为劳动者维权,万言上书,精神可嘉。

  “维权秘笈”展示

  70后律师良苦用心


  “农民工、下岗工人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都是弱势群体,对他们来说,维权的关键在于信心的建立,而信心建立的基础则是对法律的认知,至少要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所了解。”这是记者采访时,赵彦松对劳动者的殷切期待。从2002年至今,8年来他为劳动者代理官司,依法维权讨“三金”,使他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深厚感情,为了方便当事人向违规企业讨回公道,打赢官司,他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用两年时间,翻阅了大量的有关劳动者维权的法律书籍和法律规定,编撰了一本8000多字的《劳动者维权秘笈》向农民工和下岗工人免费发放。该“秘笈”分五大章四十多个小节,内容包括“《劳动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劳动关系的确定”“临时工作人员与正式人员各项待遇是否相同?”“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受到保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如何缴纳?”等等。在“秘笈”中,记者看到作者从行政、法律等方面非常详细的讲述了企业和劳动者相互遵守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对劳动者维权这一块,引用的法律条文几乎涵盖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关于劳动者关系确立以及法律、条例、法律解释和指导意见。一旦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犯,一册在手,胸有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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