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律师法 > 律师法律责任 > 群众与律师的认识差别--兼论律师的基本作用

群众与律师的认识差别--兼论律师的基本作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3:12:07 人浏览

导读:

【正文】案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自诉2011年8月11日下午6时左右,自诉人甲与被告人乙因为土地发生纠纷,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乙将自诉人甲的左手小指撕伤,无法动弹。然后自诉人到沾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沾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自诉人提

  【正文】

  案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2011年8月11日下午6时左右,自诉人甲与被告人乙因为土地发生纠纷,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乙将自诉人甲的左手小指撕伤,无法动弹。然后自诉人到沾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沾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自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乙与我签订刑事附带民事委托协议,我作为其刑事辩护律师和民事代理人参与整个诉讼过程。

  仅从案件本身看,这是一个不能再普通、再简单的案件,之所以把它选出来作为一个经典案例,主要是在诉讼过程当中,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一些人与我之间的观点产生了差别。本文主要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民意和律师意见,进而借此阐明律师的基本作用在于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在咨询的时候,就跟当事人和其亲友说明为其获得无罪的办法有两个,一是直接做无罪辩护,但是做无罪辩护有个致命的地方使得无罪辩护基本难以成立,这个致命的地方就在于其基本的犯罪行为事实和结果事实难以推翻。仅从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不责众的法理以及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来做无罪辩护,需要一个具有很高理论水平和法治信仰的法官。所以,直接做无罪辩护难以说服法庭,一旦法庭不采用辩护律师意见,就意味着被告人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一点可能判缓刑,使被告人披上“囚衣”,难以维护被告的合法利益。二是从自诉案件程序的特点上来考虑,因为自诉案件在诉讼过程当中是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的,所以不妨可以充分利用这点。被告人及其亲友当时非常赞同我这个观点。

  但是在第二天,情况出现了变化。第二天我去调取相关的证据遇到被告人的弟弟丙。丙就直接反对调解,丙说:我打了人,我愿意坐牢,我愿意赔偿,我在村子里面有骨气。当然,因为丙不是被告人,所以我没有和他多说。后来,在开庭的当天早上,被告人找到我说:吕律师,要不直接做无罪辩护算了,别调解了,我认为我是无罪的。但是在我的坚持下,其还是同意调解。可笑的是,在调解过程当中,丙直接冲到法庭大骂乙无能力,以后抬不起头,难以做人。责问我:吕律师,你是怎么办的?!下午,办完后,其姐打电话责问我,并打电话给我一个在检察院的亲戚,试图以此压制我。幸好,被告人乙还是比较理智,选择了调解,我们开出的条件是:自诉人撤回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诉,被告人赔偿自诉人4000元(没有多陪一分钱),自诉人同意,调解成功。后来,被告人乙来办公室亲自向我道歉。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认为这就是普通人和律师在认识上的差别。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及其亲友就当然的认为其行为不够成犯罪,更何况自诉人存在重大过错,所以他们才不同意调解,坚持开庭审理做出判决。其实,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在难以推翻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开庭审理,做无罪辩护,其结果可想而知,被告人必然受到牢狱之灾,而且这罪名让他难以安心生活,甚至影响到其子女、家庭。

  那么,律师是不是都要顺着当事人的意愿呢?其实,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律地位上并不依附被告,他是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专门维护者,但是其又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这种独立的地位来自法律,而不来自被告人。宪法赋予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就落实到律师制度上来,所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独立地位来自于宪法、法律,而不是来自于被告人。区别于民事案件当中代理律师的法律地位,民事案件当中代理律师的行为必须受到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怎么做,就取决于对于律师基本作用的定位。

  很多人认为,尤其是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律师就像法官一样,是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这种观点在过去几十年占据着统治地位。现在来看,这种观点未必正确,很多人都提出了疑义。我认为律师的基本作用在于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整个律师制度又起到限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侵害人权的作用,是社会公平正义不可缺少的制度。律师在追求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过程当中,又从一个侧面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在执业过程当中,当事人如果与律师的认识不一致时,律师应当本着执业道德、耐心讲解(但不是普法),为了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顶着不被当事人理解的压力,敢于坚持自己的正确观点。

  结局可想而知,理智的当事人就像上面那位,可以明白律师的意图;糊涂的当事人也就不理解律师,即便律师实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律师就会不被社会所接受,这种不接受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普通群众,这些人很善良,具有朦胧的社会正义感,在他们眼里律师是在帮坏人说话,必然成为第二坏蛋。其实律师也是有良心的人,也讨厌那些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人,但是他们辩护的是“恶人”的“人”,而不是“恶人”的“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平等的得到保护,律师就是维护这些“恶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这些“恶人”的“恶”。二是来自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不理解,其亲友肯定不理解,即便理解也不认可,他们恨不得把律师也搞上法庭。这一点也可以归结到前一点上。常常有人问我你帮人家打官司,其他人会不会报复你。我觉得我光明磊落,我没有必要担心别人的报复,我打败了他,是我的能力,他不服气,下次他可以来请我。其三就像这个案件一样,对律师的不理解还会来自当事人及其亲友,这种误解也是情有可原的,为什呢?因为他们都是不懂法律的人,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叫法律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影响法律对其行为的评价。而当事人并没有认识这点,他们善良的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对于这点必须要有清晰的认识,不能无认识的附随当事人的想法。只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律师不被社会接受,甚至误解其基本作用,是由于我国的法治环境和构建法治社会的时间不长,再加上以前国家、社会本位主义思想浓厚,公民权利意识淡薄造成的。相信随着我党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执政理念的提出,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律师的基本作用会得到社会的接受。而对于来自当事人的误解,作为执业律师,应当本着律师的执业道德、操守,把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的理念,坚持自己正确观点的情况下,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误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