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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因腹泻就医,结果却胎死宫内,医院该不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2:33:36 人浏览

导读:

案例简介:2009年6月14日4时,王某怀孕8个多月,因为2天前食大量樱桃后即感上腹部不适,6小时前开始恶心、呕吐、腹痛,并且在6小时内腹泻2次,紧急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时该医院产科给诊断为:宫内孕34周先兆早产,急性胃肠炎。给予头孢他啶静脉点滴,氟美松肌肉注射

案例简介:2009年6月14日4时,王某怀孕8个多月,因为2天前食大量樱桃后即感上腹部不适,6小时前开始恶心、呕吐、腹痛,并且在6小时内腹泻2次,紧急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时该医院产科给诊断为:宫内孕34周先兆早产,急性胃肠炎。给予头孢他啶静脉点滴,氟美松肌肉注射等治疗。王某住院输液以后多次寒战、高热,医院给予消炎治疗并且用药物控制体温,到 6月15日17时10分,即住院37小时后,王某仍然寒战 、高热,体温达40.8度,开始伴发意识不清。至6月15日19时即住院后39小时,王某腹内的胎儿死亡,王某自身也生命垂危。于同日23时王某被该医院转到省级医院抢救治疗,省级医院给王某诊断为:1.急性坏疽性阑尾炎,弥漫性腹膜炎;2.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3.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多脏器功能障碍(呼吸、循环、肝、胆、胰腺);4.胰腺炎;5.宫内孕34周 2天,胎死宫内;6双肾盂积水。经过省级医院积极抢救治疗,积极手术,保住了王某的生命,但是八个多月的胎儿却不幸夭折。王某不仅花费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还经受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痛苦。

问:对于王某,该首诊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安律师观点:王某吃大量的樱桃以后腹泻,医院已经积极治疗,后来病情急剧发展恶化,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律师观点:医院在对王某的诊断治疗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安律师:王某怀孕8个多月,自己因为吃了大量的樱桃而发生腹泻、腹痛,呕吐,夜间就诊以后,该医院及时给予消炎输液治疗。住院两天之内,病情发展迅速,后来发展成急性坏疽性阑尾炎、弥漫性腹膜炎、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多脏器功能障碍、胰腺炎、双肾盂积水等,这都是王某的疾病自身发展所致,胎死宫内也应该是由于严重的腹腔感染。而且该医院在王某的病情发生变化之后及时把王某转到省级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该医院已经尽到了救护的责任和义务。王某的病情迅速发展恶化与医院的诊治行为没有关系,医院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律师:我认为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胎死宫内、生命垂危的结果,因此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⑴妇产科治疗急性肠胃炎,存在超范围行医情况,不按常规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以致漏掉主要诊断——急性阑尾炎,并且延误了治疗,导致感染扩散。患者王某主要因为“恶心、呕吐伴腹痛6小时,腹泻2次”而急诊到某市医院就诊,该医院的首诊医生和住院医生都是产科医生,当时已经考虑到了急性肠胃炎这一诊断,但是并没有按照诊疗常规请消化科或者内科大夫会诊,以明确诊断和鉴别诊断,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更没有请外科大夫会诊,以明确或者除外外科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急性肠胃炎的患者,末梢血的白细胞不会上到16.51?SPAN lang=EN-US>109(4-10)/L,中心粒细胞比例一般也不会到89.8%”。王某住院时有明确而严重的消化道症状,有白细胞和中性粒细胞的明显增高,这时,作为产科大夫,按常规必须请内外科进行紧急会诊,以明确诊断和鉴别诊断,商讨治疗和观察方案。而该医院的产科大夫并没有按照常规去做,也正是这一违反诊断治疗常规的行为,导致漏诊漏治主要疾病,发生了后来更加严重的结果。

⑵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都违反常规,导致漏诊主要诊断——急性阑尾炎。患者主要因为“恶心、呕吐伴腹痛6小时,腹泻2次”而急诊到某市医院就诊,当时的血常规提示:“血WBC:16.51?SPAN lang=EN-US>109(4-10)/L,中心粒细胞比例:89.8%”。某市医院的首诊医生和住院医生,对于以消化道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患者王某,体格检查时连腹部的叩诊和听诊都没有查,触诊也只是摸了胃区一个地方。B超检查也是只检查胎儿,没有检查腹部的内外科情况,这是严重违反诊断治疗常规的过错。

⑶滥用激素,导致感染扩散。该医院在王某住院以后,立时给予大剂量氟美松进行保胎和控制体温治疗。在严重感染状态下,抗感染治疗不利,使用大剂量激素治疗,导致了感染扩散,胎儿死亡,大人病危。

⑷对于反复寒战、持续高热的患者,没有按照常规做血培养和药敏试验。王某院两天,反复寒战,持续高热,血白细胞高,中性粒细胞高,按照常规,应该做血培养和药敏试验,选择性用药,指导治疗。该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并没有做血液培养和药敏实验,只是盲目用药,导致感染扩散,胎儿死亡,大人病危。

安律师:我不认同杨律师的观点,我认为肠胃炎是很普通的疾病,王某怀孕8个多月,因为腹痛就诊,产科治疗也没有什么不对,而且王某还有先兆早产,保胎治疗当然是当务之急,后来病情发展变化迅速,与王某自身的疾病有关系。

主持人:两位律师各有自己的观点,杨律师认为医院有过错应该赔偿,安律师认为医院没有过错,胎死宫内是源于王某自身的严重感染。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呢?

安律师:应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来明确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有没有过错,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医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患者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院就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没有过错,或者过错与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程序该怎么启动呢?

杨律师: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由法院进行委托。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上与以往有所不同,由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改变为谁主张举证,所以患方应该向法院申请鉴定,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

主持人:本案的结果如何呢?

安律师:经过鉴定程序证明,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医院应该承担那些赔偿责任呢?

安律师:医院应该承担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杨律师:如果王某因为此次腹部严重的感染和手术而导致继发性不孕或者粘连性肠梗阻,医院应该承担后续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损失。

律师建议:

安律师: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比较复杂,病历资料是鉴定的主要依据,保全病历资料相当重要。

杨律师:认真分析病历资料,找准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是医患纠纷中患者一方依法维权成功的关键。发生医患纠纷后,封存和保管病历资料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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