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导读:
办案经过:受援人陈某系桐乡人,2007年4月,与其母亲金某及他人同乘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浙北高速客运中心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在一交叉路口与朱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母亲等3名乘客死亡,陈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母亲不负事故责任。
经一审判决,由李某和朱某共赔偿陈某及家人各项损失计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陈某所在的地方已经被拆迁和征用,成了名符其实的居民。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应按城市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于是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上诉。援助中心指派金鼎所周君丽、沈鸿伟承办该案,代为上诉。
由于一审是由桐乡的律师代理,而上诉的时间只有一天的期限,两位援助律师不辞辛劳,连夜赶往桐乡取证,并及时向上诉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经过调查,两位援助律师终于取得了关键性的证据,证明了陈某母亲已经按照当地政府的批准,户籍均转为居民户口。在庭审中援助律师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进行了改判,由两位被告赔偿受援人及家人共计人民币284387.6元,使受援人多获赔15万余元。两位援助律师凭着精湛的业务技能和敬业负责的态度,终于平息了受援人的情绪,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特点:取证困难,过程曲折,援助律师凭借高超的办案技巧和高度的责任心,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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