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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推广新规禁止哪些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18:21:22 人浏览

导读:

最近律师们都关注律师业务推广新规,在2018年1月31日全国律协正式发布实施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

  最近律师们都关注律师业务推广新规,在2018年1月31日全国律协正式发布实施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对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相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可以作为纪律处分的依据。其中,就有明确规定十五种律师业务推广禁止行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律师业务推广新规。

  一、律师业务推广新规出台的目的

  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指出,当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宣传推广行为日渐普遍、形式多样。伴随着律师业务推广逐步商业化、多元化,出现了一些内容和刑事不当的宣传推广行为,有的还引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认知和选择,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为此,全国律师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二、十五种律师业务推广禁止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三、为什么要载明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关?

  因为目前有些所谓的评级机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进行评定的结果不宜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使用在业务推广信息中。所以,必须明确荣誉称号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四、律师为什么不能够承诺办案结果?

  客户聘请律师的目的应当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至于法律服务的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律师不应当对结果作出承诺。

  五、律师为什么不能够宣示胜诉率?

  法庭上讲究的是证据,证据充分且真实有效,为律师提供帮助,肯定能胜。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为律师提供帮助,再优秀的律师也会败诉。所以不能以胜诉率来评定一个律师的优劣。如果律师业务推广宣示胜诉率,会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错误的理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律师业务推广新规禁止的十五种行为。希望对您有帮助。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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