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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律师业务推广不得承诺办案结果,不得称不收费或低收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16:37:00 人浏览

导读:

全国律协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该规则规定了律师在业务推广中禁止的行为,其中包括不得??...

  全国律协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该规则规定了律师在业务推广中禁止的行为,其中包括不得承诺办案结果,不得称不收费或低收费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一、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业务推广不得承诺办案结果,因为客户聘请律师的目的应当是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至于法律服务的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律师不应当对结果作出承诺。但是律师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法律服务的结果做适当的预测是正当的执业行为,不属于本项禁止的内容。

  二、不得宣称不收费或减低收费

  律师在业务推广中宣称不收费或减低收费,可能是为了争揽业务而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规则中明确规定了除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在业务推广中不得有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行为。

  这里的不得减低收费,是指不得以不收费或减低收费作为业务推广手段,在具体单个业务的办理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各种原因减低收费,不属于本规则规制的行为。并且,不得减低收费,不是一概将低于收费标准的律师费均定为禁止的内容,而是收费不得远低于一般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标准。

  三、不得自称“专家”或“专家单位”

  规则第9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水平的评价只能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具体某类业务的办理机关或上述机关、团体所认可的机构做出,律师个人不得向别人自我宣称或暗示为专家律师。

  除了规定上述的禁止行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还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不得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等等。

(责任编辑:杨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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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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