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穿法袍上访被免职无法律依据
导读:
腾讯新闻报道,湖北上访法官冯缤(助理审判员)被免职,报道里说依据的是法官法。
那么,法官在什么情况下被免职,法官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们看一下: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来考察一下冯缤是应该被免职:
第一,冯缤在法院门口鸣冤的行为有损失国家声誉吗?鸣冤叫屈是每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能因为人的职业而有所不同。冯缤认为他的妻子遭遇了不公的劳动仲裁的裁决和判决,冯缤当然可以为他的妻子鸣冤、冯缤也有义务这么做,即使冯缤不是因为他妻子,是因为别的什么人遭遇了不公,冯缤为其鸣冤也没有任何问题,更何况本案中他们是夫妻关系呢!
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冯缤的行为有损国家声誉,这只能说明当局中的相关人士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才更有损国家声誉。当然,当局中的许多人士其实都是不知道的,他们只知道贪污受贿吃喝嫖赌欺压百姓,觉得自己前途不保时就脚底抹油溜到国外而大吉。
第二,冯缤有没有其他需要被惩戒的行为?从本报道和以前的报道里看不出来。
冯缤认为他的妻子被不公裁判之后,没有去找更高级的领导说情,没有为更高级的能够给她“翻案”的领导送礼,冯缤只是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权利。于是他去上访,上访也是每个人的权利,中国的法律法规也确立了人们的这一权利,任何人都享有此权利。冯缤上访不是违法行为。冯缤穿着法袍去法院门口鸣冤,仍然是正当行为,穿着法袍说明他尊重法律、认为自己的事情是可以用法律程序加以解决的,这总比穿着休闲服和那些贪得无厌色胆包天的高级领导在夜总会密谋强多了吧?
别的不说什么了。我认为冯缤为了“被失业”的妻子而不屈不挠地斗争,首先证明了他是一个合格的丈夫,这几天当局不是出了什么新规定要求官员必须忠诚于配偶吗?冯缤用自己的行为证明他是忠诚于他的妻子的。其次,冯缤之所以要不屈不挠地斗争,是因为他正确地理解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上面的法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十年”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冯缤作为一名法官很好地理解了上述法律,据说那些审理这一劳动案件的法官却认为本案中的劳动年限应该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这真是一大笑话。照这些法官的理解2008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只能等十年才能享有这一权利。滑稽!
现在看来,冯缤是一位好丈夫,他对法律的理解也能够说明他是一位称职的法官或者他能够成长为一名称职的法官。冯缤不应该被免职,最应该被免职的是那些不懂法律却还站在审判席上瞎嚷嚷的所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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