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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7 07:12:08 人浏览
  民事权利限制的基本含义

  依照通说,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权利人得自由自主地行使其权利,是权利的本旨和内在要求。民事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权利自由相对的是权利限制,权利限制是对权利自由之绝对化的纠偏。所谓权利限制是指为确保权利人正当行使其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方式等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均规定在法定范围内,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权利人的权利客体加以利用时不构成侵权行为,此即为权利人民事权利限制一例。

  民事权利限制的法理基础

  权利限制与权利滥用之禁止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都是现代私法发展的产物,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均以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为规范意旨。权利滥用之禁止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权利限制是权利自由的例外,目的是使权利之行使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不致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由于18世纪个人主义思潮的勃兴,权利神圣、个人自由的价值逐步被确立为社会的普遍观念。19世纪末由于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和保护雇工、消费者等利益的呼声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与这一社会思潮相适应,各国和地区在立法政策方面都作出相应调整。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在民商法律制度中的确立,愈加凸显出民事权利的社会化倾向。民事权利限制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权利限制的规范体系

  民事权利限制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依法作出的约定。前者如民法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定,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以及专利法中对专利权限制的规定;后者如地役权的设定。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判例基础上发展的权利失效制度也被认为是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其权利达一定期间,则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能够促使权利人积极地主张和行使权利,也使债务人尽早免除债务束缚,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丧失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因而形成对权利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权利人丧失该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这与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是不同的。但二者都是由于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产生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对权利人的权利形成限制。

  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债权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诚信原则不得再为主张,体现了法律的可预见性,也是法律的安定性的要求。权利失效对包括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可适用。权利失效是一种特殊例外的救济方法,其通过对当事人既存交易关系的肯认,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

  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于权利自由行使原则的绝对性进行修正,承认民事权利的行使应该受有一定的限制。权利限制还体现在权利行使的内容方面。现代各国为了加强对消费者和雇工保护、防止企业利用经济上和经营技能上的优势地位滥用缔约权,一方面对格式合同的订立以法律之强行性规范进行规制,另一方面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消费者和雇工的利益。民法关于行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权利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也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民事权利限制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趋势相一致,有利于督促民事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弹性过大,不利于司法实践中贯彻执法的统一性,甚至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背离民事权利限制的立法宗旨、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形。[page]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用和征收的目的是对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切实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法律应对征收和征用予以严格规范:一是“公共利益”的含义、范围应予明确界定,以防止对“公共利益”作随意扩大化解释;二是“补偿”的标准应予具体明确,笔者认为我国应从法律上规定对被征收人和被征用人进行足额补偿;三是应赋予被征收人和被征用人享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

  权利得自由行使是一项私法原则,权利受到限制则只能是其例外,权利限制是为权利人正当行使其权利而设,权利限制更应有一个明确和严格的标准。在我国现阶段要特别防止的是民事权利限制被扩大化的倾向。现实中总有人常常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限制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笔者认为,我国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权利限制在各具体情形下的构成要件以及权利人在不服权利限制的决定时可寻求的救济途径。在司法审判中对民事权利限制应作从严解释和慎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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