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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可先予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5 13:56:23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介绍28岁的王明是北京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妻子现在正怀着孩子。工作虽然比较辛苦,但是王明很满意。某日工程队施工时,王明不慎从施工建筑上掉下来摔成重伤,妻子取出家里仅有的积蓄为王明支付了抢救费。王明
案例介绍
28岁的王明是北京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妻子现在正怀着孩子。工作虽然比较辛苦,但是王明很满意。某日工程队施工时,王明不慎从施工建筑上掉下来摔成重伤,妻子取出家里仅有的积蓄为王明支付了抢救费。王明度过危险期后,因家中无力再继续支付治疗费,医院停止了对王明的手术治疗。由于王明右腿是粉碎性骨折,如果不及时手术,很容易留下后遗症。情急之下,王明的妻子来到公司寻求帮助,希望建筑公司尽快提供医疗费,但是遭到公司的拒绝。
王明得知情况后,委托其妻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以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奖金等。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医院发出通知:如果王明不能及时支付医疗费,医院将停止治疗。这样会导致王明因错过治疗时机而终身残废。王明的妻子赶紧来到仲裁委员会,出示医院的通知书,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裁定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属于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性质,当事人王明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威胁到当事人的生活。由此,仲裁庭在王明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仲裁庭对王明的医疗费问题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决,要求建筑公司先行支付王明的医疗费,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待王明的医疗期满后,再依法定程序进行伤残程度登记鉴定的争议处理。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关于在紧急情况下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解决劳动者医疗费问题的案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l)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一条是关于仲裁庭可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裁决先予执行的规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条前两款和第三款的主体称谓并不相同,前两款用的是“当事人”,而第三款用的是“劳动者”。当事人双方既包括劳动者,也包括用人单位。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但是申请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一般来说,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程序制度。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但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是一种事后救济途径,在一些紧急的情况下,其滞后性将会导致很多问题。很多劳动者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在审理过程中及时获得医疗费、生活费等关系到其健康、基本生活的费用,其生活将陷人更大的困境,如果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只有在仲裁结束、诉讼结束后才能执行,在劳动者急需帮助的情况下,可能会有“正义来得过迟”的问题。为了保护弱者,追求公平,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先予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先予执行制度,目的是考虑上述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在期待权利保障过程中的救急性措施,其中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被列入其中,可见先予执行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程序中的必要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显然参照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先予执行的制度,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以解决劳动者生产和生活之需,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只限于特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先予执行。但应注意的是,即使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先予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仲裁庭也不会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才能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决。先予执行带有强制性,仲裁庭不能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最终要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该案件的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而易见。所谓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是当事人的生活已经处于非常困难的情况,若仲裁庭不先予执行,当事人将难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或者生产。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案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规定先予执行,目的是为了满足申请人迫切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在许多劳动争议中,争议焦点往往和劳动者当事人的生活,甚至生命安全、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劳动争议的处理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从受理到作出裁决,从裁决生效到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需要一个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有些申请人由于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先予执行制度则缓解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维持了劳动者的生活或者生产,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之所以要申请仲裁,也往往是迫于无奈,被用人单位逼到不得不如此的地步。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拿到了,生活已经发生了严重困难,在这种时候,如果还让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是难以提供的;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因而,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是符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的,免除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后顾之忧,也是缓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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