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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回族婚姻习惯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5 09:26:14 人浏览

导读:

一、回族习惯法概述关于回族习惯法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多数学者认为,回族习惯法是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回族习惯法固然以伊斯兰文化为根本精神内核,但是,回族习惯法既不属于伊
一、回族习惯法概述
关于回族习惯法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多数学者认为,回族习惯法是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回族习惯法固然以伊斯兰文化为根本精神内核,但是,回族习惯法既不属于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更不能等同于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是一整套宗教教义和法律制度,它规定了所有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伊斯兰教法要求所有穆斯林顺从安拉的意志,奉行伊斯兰法律制度。在伊斯兰教中,宗教与法律是一对等量齐观的概念:宗教的法律化、法律的宗教化是伊斯兰教法的本质特征。但是,随着回民族的形成而产生的回族习惯法在我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他不属于国家法的范畴,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虽然,回族习惯法的主要渊源是《吉兰经》,是根据《古兰经》的精神实质而建立起来的,但是,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先民移居中国为适应中国传统文化的需要的同时保持原有文化特征的结果;因此,回族习惯法中不但有伊斯兰文化的因子,也有汉族文化的因子,抛开回族习惯法中汉族文化的因子,单纯强调伊斯兰教的因子,将回族习惯法归属为伊斯兰教法或等同于伊斯兰教法是不全面的。
因此,笔者认为: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在形成过程中,保持其伊斯兰核心价值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与汉族文化不断融合而形成的整套规范体系的总称。它独立于国家法之外,规范回族群众的行为,对回族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
二、回族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回族婚姻习惯法内容丰富,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现仅以回族婚姻习惯法中最具特色的规范加以说明。
(一)阿訇证婚
回族穆斯林在举行婚礼时,会邀请当地的阿訇举行证婚仪式,以取得宗教意义上的合法性。阿訇的证婚仪式,俗称念“尼卡亥”,即祝婚词,由阿訇问新娘和新郎是否愿意嫁给对方,以“安拉”的名义证实双方的婚姻是合法的。有时,阿訇还要写“伊札布”(类似结婚证书),新郎、新娘各执一份。
(二)提倡旱婚
回族习惯法对结婚年龄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男性十二岁、女性九岁就已经发育成熟,可以婚配。因此,在回族群众中早婚现象严重。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婚姻法作了变通规定,将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但是在回族聚居区,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回族的结婚年龄普遍低于上述规定,其中以女性早婚更为严重。
(三)禁止与异教徒之间缔结婚姻
回族习惯法将宗教信仰一致看做是穆斯林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禁止穆斯林与异教徒通婚,但是,由于《古兰经》规定:穆斯林可以和“接受天经”的自由女结合。“接受天经”的自由女,泛指犹太教和基督教信女。
(四)“守制期”制度
回族婚姻习惯法不禁止离婚,但反对轻率离异。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导穆斯林:“妇有过,善言以教之,勿轻去。”夫妻之间若出现不和睦现象,双方的亲属必须进行劝导以使其重归于好。回族习惯法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决定离婚的女子要遵守回族习惯法规定的“守制期”。所谓“守制期”,是指改嫁再婚前的待婚期。回族习惯法规定:主张离婚的妻子应该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期”满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再婚,且不会受到舆论的指责。“守制期”制度反映了回族社会对婚姻的重视,但客观上约束了回族女性的权利,反映了回族社会重男轻女的社会现实。
三、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回族社区的日益开放,回族婚姻习惯法部分规范正在走向消亡。
(一)阿訇证婚正在发生变化
阿訇证婚,是穆斯林婚姻取得宗教合法性的标志。阿訇证婚,是回族婚礼上必不可少的环节,但这种现象正在发生变化。在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的回族青年更重视婚姻在国家法上的效力。他们大部分先领结婚证再举办结婚仪式。
(二)旱婚现象逐渐减少
回族习惯法提倡早婚。但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回族青年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回族女童的入学率也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客观上抑制了早婚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到异地打工的回族青年也逐步增多,在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的同时,他们的思想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部分回族青年达到国家法规定的婚龄才结婚,只有少部分回族青年在未及婚龄阶段结婚。这表明,回族婚姻习惯法的效力已逐渐减弱。
(三)禁止异族通婚的规定正在发生变化
回族婚姻习惯法集中体现了回族习惯法的宗教特点,但随着历史的发展,禁止异族通婚的规定正在发生变化。传统回族习惯法规定回族女子只可以嫁给穆斯林,不可以嫁非穆斯林男子,除非所嫁男子愿意皈依伊斯兰教。同时,回族习惯法也不允许回族男子娶非穆斯林女子,除非该女子皈依穆斯林。但在城镇,“禁止异族通婚”原则并没有得到严格的实行。笔者发现,在一些大城市,回族女子嫁给汉族男子的情况已有增多的趋势,甚至男方并没有皈依伊斯兰教而娶回族女子现象也很常见。这一现象在文化水平较高的回族青年身上则表现的更为明显。同时,外族女子嫁给回族男子时,家长也不再强求儿媳信仰伊斯兰教。
(四)“守制期”制度正在消亡
“守制期”制度体现了穆斯林重视婚姻的传统,但是客观上,侵害了回族女性的权利。因此,在一些地方“守制期”制度正在走向消亡。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回族女性往往与回族男性拥有相同的社会地位;随着经济地位的独立,回族女性不再遵守侵害其权利的“守制期”制度。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回族女性可以自由结婚,无需等待四个月零十曰的守制期。
四、结语
回族婚姻习惯法受伊斯兰教影响深远,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其社会功能正在逐渐减弱,但是,作为民族特征的表现形式,它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可能瞬间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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