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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美国工程担保新法案(最新“米勒法案”译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4 10:22:43 人浏览

导读:

21世纪的美国工程担保新法案黎广军译——原载《广东工程造价》2005年5月第9期第80-81页译者注:1935-8-24,美国国会以米勒法案取代了1894-08-13颁布的赫德法案。2002-08-21,美国国会颁布了公共法律107-217(共267页,全部是美国法典第40篇的修订内容),其中制定了
21世纪的美国工程担保新法案
黎广军 译

——原载《广东工程造价》2005年5月第9期第80-81页

译者注: 1935-8-24,美国国会以米勒法案取代了1894-08-13颁布的赫德法案。2002-08-21,美国国会颁布了公共法律107-217 (共267页,全部是美国法典第40篇的修订内容),其中制定了一个新法案,以取代米勒法案。新法案与米勒法案并无本质性差别,而且各州还有许多小米勒法案,以至人们仍然将其称为米勒法案。公共法律107-217未规定生效时间,但新法案已于2005-01-28在美国法典网站公布,整部法典有许多变化。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第40篇 公共建筑、财产和工程(TITLE 40—PUBLIC BUILDINGS, PROPERTY, AND WORKS)
第二分篇 公共建筑和工程(SUBTITLE II—PUBLIC BUILDINGS AND WORKS)
A部分 常规 (PART A—GENERAL)
第31章 常规(CHAPTER 31—GENERAL)
第三分章 担保(SUBCHAPTER III—BONDS)①


(参考译文)

§3131. 公共建筑和工程的承包商担保

(a) 定义——在本分章中,术语“承包商”指分节(b) 中描述的被授予合同的人。
(b) 所需担保的类型——联邦政府超过100,000美元的任何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施工、改造、维修的任何合同授予之前,被授予人必须提供以下担保,授予合同时即具约束力:
(1) 履约担保—— 一份履约担保,担保人应使授予该合同的政府官员满意,并且,在保额方面,应使政府合同官认为足以保护政府。
(2) 付款担保—— 一份付款担保,担保人应使政府官员满意,认为可保护为完成该合同规定的工程而提供所需劳务和材料的所有人②。付款担保的保额应等于由合同条款确定的可能付款的总额,除非授予该合同的政府官员作出决定,以书面明确裁定该付款担保的保额不切实际,在此情况下,政府合同官应调整付款担保的保额。付款担保的保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的保额。
(c) 履约担保包含税金的担保——
(1) 一般规定——本节规定的任何履约担保都应明确包含政府征税的担保,包括从承包商为履行该担保所涉合同而支付的工资中征收、扣除或代扣的税金。
(2) 通知——承包商申报某时期利润的日期之后90天内,政府将向该担保的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通报任何时期的任何欠税,但按《国内税收法案》(美国法典第26篇第1节以及其下等等)规定的时期申报利润时,必须不迟于180天发出该通知。
(3) 民事诉讼——政府不能为了税金对担保提出民事诉讼——
(A) 除非按本分节发出过通知,并且
(B) 通知发出之后超过一年。
(d) 在外国履行的合同放弃担保——当合同在外国履行时,如果政府合同官发现要求承包商提供担保不切实际,可放弃该合同所涉工程的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e) 要求增加担保的权力——本节不限制政府合同官,在(b)分节指定情况以外,要求增加履约担保或其它保证的权力。

§3132. 选择《联邦采购规章》规定的付款担保

(a) 一般规定——本篇3131(a) 节所涉合同的金额超过25,000美元但不超过100,000美元时,《联邦采购规章》将提供可供选择的付款担保,作为对劳务和材料的供应商的付款保证。③
(b) 政府合同官的责任——政府合同官对一份合同应该——
(1) 在《联邦采购规章》(a)分节规定的付款保护之中,选择一种或多种所提议的付款保护,或者选择,授予的合同服从联邦政府对该合同的劳务和材料的供应商的保护,并且
(2) 详细说明为合同所选择的付款保证提议。

§3133. 劳务或材料供应人的权利
(a) 供给劳务或材料的人获得担保副本的权利——部门部长或合同代理处负责人应提供一份付款担保及其所担保的合同的核正副本给任何申请人,申请人须提交一份宣誓书,宣誓已为该合同所描述的工程供应过劳务或材料,而且未得到该工程的付款或者正在对该担保提出诉讼。副本是正本的内容、实施和交付的表面证据。申请人应支付部门部长或合同代理处负责人确定的任何费用,包括为准备核正副本而花费的成本。
(b) 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1) 一般规定——对于按本篇第3131节提供付款担保的合同,为完成该合同规定的工程而供应了劳务或材料的任何人,在最后履行所索赔的劳务或供料的日期之后90天内未获足额付款,可在提出民事诉讼的规定时间内,对未付金额向付款担保提出民事诉讼,并可起诉最终执行和判决的应得金额。
(2) 与一位分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与一位分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但与提供付款担保的承包商没有明确或隐含合同关系的人,在履行了所索赔的劳务或供料的日期之后的90天内向承包商递交过书面通知,可以向付款担保提出民事诉讼。起诉必须声明:真实准确的索赔金额,供应材料或履行劳务的当事人姓名。递送该通知应该——
(A) 在承包商办公或营业的任何地点,或者承包商的住处,以有书面记录的任何方法,由第三方核实递送给承包商④,或者
(B) 以可依法传唤作证的任何方式,递送给公共改良所在地的美国联邦司法区执行官。⑤
(3) 管辖地——本分节提出的民事诉讼必须
(A) 提出诉讼的人使用美国的名义⑥,并且
(B) 在合同履行和完成的任何地区的联邦地方法院进行,不管争议金额是多少。
(4) 提出诉讼的时间必须——本分节的诉讼必须在起诉人最后一次履行劳务或供料的日期之后,不迟于一年提出。
(5) 联邦政府的责任——政府没有责任为本分节的任何民事诉讼支付任何成本或费用。
(c) 自行放弃向本分章规定的付款担保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是无效的,除非自行弃权是——
(1) 以书面形式;
(2) 由具有自行弃权权利的人签署,并且
(3) 在提供合同履行所需的劳务或材料以后,具有自行弃权权利的人才签字画押。

§3134. 对特定合同的自行弃权⑦

(a) 军事——对于联邦政府任何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施工、改造、维修的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和其它成本类型合同,以及制造、生产、建造、改造、维修、处理或装配船舶、飞机、军需品、军品,或者供应陆军、海军、空军、海岸警卫队的合同,陆军部长,海军部长,空军部长或交通部长可以分别放弃本分章权利,不管是关于付款还是权利的合同的条款。
(b) 运输——根据第31篇第1535节和1536节、1936年的商业海运法案(美国法典第46篇附录第1101节以及其下等等)或1946年的商业船舶销售法案(美国法典第50篇附录第1735节以及其下等等)制订建造、改造或修理船舶的合同时,交通部长可以放弃本分章权利,不管是关于付款还是权利的合同的条款。(完)[page]

译者注释:
① 美国公共法律107-217和新法案的下载地址分别是: http://www.access.gpo.gov/nara/publaw/107publ.html,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html/uscode40/usc_sup_01_40_08_II_10_A_20_31_30_III.html。
② 原米勒法案规定:付款担保只保护与承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第1级分包商和供应商以及与第1级分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第2级分包商和供应商,余者不受保护。新法案扩大了付款担保的保护范围。
③ 2.5~10万美元的合同单独实行付款担保,并可选择《联邦采购规章》规定的不可撤消信用证、第三方保证协议、保证金存款证书等付款保证方式,因为小额合同担保的保费可能远高于银行利息。
④ 例如,可利用私人机构的速递服务。而过去规定只能采用政府邮政局有回执的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
⑤ 美国联邦司法区执行官:负责实施法庭命令和征收税金的联邦官员。公共改良 (Public Improvements) 的一般定义是:公共财产的建造、改造、更新、扩建、装饰、安装、拆除、迁移、维修等。
⑥ 联邦政府工程付款担保的名义受益人是美国。
⑦ 该节大意是:取消军事工程和船舶工程的付款索赔诉讼权,以免诉讼资料泄密而影响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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