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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回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07:32:58 人浏览

导读:

1999年,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有较大发展。据统计,1月至11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702件,审结522件,受理、审结的案件数比1998年同期的515件和422件,分别增加187和100件,上升比率分别为36.3%和23.4%。案件总数虽然仍不多,但上升幅度较大

  1999年,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有较大发展。据统计,1 月至11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702件,审结522件,受理、审结的案件数比1998年同期的515件和422件,分别增加187和100件,上升比率分别为36.3%和23.4%。案件总数虽然仍不多,但上升幅度较大,总体上看与往年的案件有一些不同特点。本文拟通过对案件情况、特点和法院审判工作着重解决的问题作一概括介绍,简要回顾一年中人民法院审判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情况,为关心知识产权审判尤其是著作权审判情况的人们提供一些信息。

  a.著作权官司:仍是公众热点

  去年,最高法院二审审理的被部分媒体称为国内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广州雅芳公司上诉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北京京延公司数据库软件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决定发回重审。该案由于具有涉外因素,案件事实涉及合同和侵权的众多事实,涉及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达1200万美元,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人们正等待着该案继续审理的结果。

  去年,地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审结了一批有社会影响的著作权纠纷案,如北京法院审理的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计算机软件侵权案,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和表演权纠纷案等;上海法院审理的郭石夫诉杭州娃哈哈集团侵犯《娃哈哈》歌名著作权纠纷案;江苏法院审结的南京青铜研究所诉南京金钥匙礼品公司、第三人南京市庆祝香港回归组委会侵犯“警世钟”著作权纠纷案,西藏高院审结的杨松云诉日喀则地区行署修建灵塔办公室侵犯“班禅大师头像”著作权纠纷案等。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相当一部分在全国甚至国际上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少媒体将著作权纠纷案件作为热点新闻的审判活动当作重要的社会事实新闻进行报导,还有相当数量的媒体约请法官、有关专家对重大案件进行评析、讨论,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对著作权保护的客观情况被国内外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人们所了解、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中国人民法院的声望,增强了人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

  b.新案件、新问题、新思考

  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接连不断,是1999年一道备受注目的风景。在十余起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作家王蒙等六人分别诉世纪互联公司在网上侵犯著作权一案更是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轰动。

  在法律界、知识产权界,这些案件所引起的,是对网上侵权案件中有关地域管辖、保护对象的确认、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热烈讨论。

  关于管辖:如何确定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网络上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数字化“复制”,确定复制的地点,也就确定了侵权行为地。但是,复制的具体行为又有多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擅自将他人的作品上网的侵权行为,因涉及到的复制行为是在终端电脑上完成的,该电脑所在的地点就是侵权行为地;对于擅自将他人的网上作品复制下载的,下载所使用的电脑的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地,对此一般人没有异议,由于下载时被告需要访问存放作品的服务器,必须“接触”服务器,因此,多数人认为这种“访问”或者“接触”构成下载行为过程的一环,那么服务器所在地也应当认为是侵权行为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准备作出正式的司法解释。

  关于法律适用:一般认为,首先应当将网络上出现的数字化作品与其他作品等同看待,在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一般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将其他形式的作品数字化上网的,应当理解为是对其他形式作品的复制行为,适用著作权法予以处理;网络上传输作品的,目前可以视为是对作品的使用,适用有关作品使用的著作权法规定处理。由于网络传输具有与其他作品的发行、传播等使用方式不同的特点,现在有相当数量的专家正在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设网络传输权,对网络作品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关于侵权赔偿:原则上在网络上的侵权既要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也要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在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定额赔偿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赔偿方法,幅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建议的5000元至30万元掌握。

  关于新技术:去年,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请求保护数据库结构、参数及其他非程序性设计的案件也有发生。由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对象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因此,依法是否应当保护上列对象以及如何对上列对象与计算机程序、文档的关系作出认定,就产生了法律上的问题和技术性判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有关案件正在加强研究。

  将他人的作品用作自己的注册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名称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出现增长,山西省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的薛晓喜诉山西铝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薛晓喜个人最初索赔标的达上千万元,表明公众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和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意识有所增强。

  去年,还出现了不少要求对私人住宅建筑作品、新闻电视作品进行司法保护的案件,这些类型的案件是以往罕见的。

  著作权案件类型的不断拓展,说明人民法院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已经步入良性的、全面的发展阶段。

  c.办案质量:进一步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999年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一年。同其他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一样,在以公开审判为核心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环境下,著作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了“程序公正、裁判公正”等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

  在审判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突出重视了预备庭、庭前交换证据、公开开庭、证据的庭上审查质证、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保障等程序措施,加强了合议庭的作用和责任,逐步扩大合议庭的权力。由于做好了预备庭及其他各种准备工作,使得一些案件经公开审理后合议庭能够当时合议当庭宣判。这种当庭直接宣判的方式使旁听群众不仅了解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也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这就使审判公开落在了实处,极大增加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信这种方式将会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而逐步普遍化。

  由于审判质量有较大提高,在全国全年案件审结率明显增高的情况下,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没有增多,仍维持在十余件左右。

  d.问题依旧在

  总体上说,1999年大部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类型仍然是已有类型,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侵权的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尤其是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

  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反映情况的案件看,以下问题比较

突出:

  a.侵权赔偿:数额确定待规范

  如捆绑式销售软件侵犯著作权的,其中侵权软件是否应当单独计算侵权利润?销售计算机硬件附带赠送侵权软件的,如何赔偿?正确的做法是应当将侵权软件的获利单独计算来确定赔偿额,对合同中没有约定侵权软件价格或者免费赠送侵权软件的,应当按照正版软件在市场上的正常销售利润计算侵权赔偿额,但有的法院不加区别地把软硬件的全部利润都判归被侵权人,或者以被告没有获利为由不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对原告举证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但被告拒绝提供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也无法通过证据保全措施查证的,可以根据被告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外销售的事实等证据,结合原告正版软件的正常利润确定赔偿,但有的法院并不这么做,而是简单地适用定额赔偿的办法处理。应当看到,定额赔偿是针对确实没有直接证据,也没有可靠的间接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得已而采用的一种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其他情形。在法律没有“法定赔偿”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证据确定赔偿额永远是第一位的选择。

  在赔偿问题上不严格依法办事,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会造成严重的损害。近期,最高法院已确定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为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将提出有价值、操作性强的意见。

  b.司法鉴定:渴望科学化、制度化

  不仅工业产权案件涉及到技术鉴定,在著作权案件中也需要进行鉴定,包括对作品真伪、是否实质性相似等问题进行鉴定。

  美术、书法等作品的保护可能涉及到需要对该作品真伪问题进行鉴定,北京法院审理的舒同作品侵权案就对作品的真伪问题进行了鉴定。这种鉴定与一般的司法鉴定或者技术鉴定有较大不同,需要鉴定人不仅具备精深的专业和美学知识,还要对作者的创作风格及其演变过程有特殊的了解,这类鉴定的结论如何质证,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都是需要慎重看待的问题。

  作品是否实质上相似的鉴定,是著作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一个很大问题。不同的作品形式,往往有不同的相似性判断方法,应当通过实践不断探索,使鉴定的方法建立在科学化的基础上,鉴定的内容符合侵权判断的事实标准,鉴定的组织符合公正、合法的要求。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行鉴定的事项有些不属于事实问题,鉴定机构直接作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对如何鉴定没有提供明确的指导,鉴定机构没有掌握进行比较鉴定的科学方法,所比较的内容不符合侵权判断的标准;此外,鉴定所需要的资料不齐全,鉴定人的资格完全不予审查,鉴定结论没有经过当事人认真质证等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信度大打折扣,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容易产生异议而上诉或申请再审。

  探讨完善著作权诉讼制度中的鉴定制度,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对人民法院正确、客观地判定侵权,保护著作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文字作品、计算机程序作品如何进行比较鉴定的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反复鉴定、鉴定结论不科学情况的出现。

  c.证据审查:严谨不足

  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方式进行,审查的结果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对于证据采信或者不采信要有充分的分析论证,以事实和道理服人。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证据的采信问题上,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予应有的注意;二是对未经认真质证的证据予以采信。

  上述三方面问题的存在,是诸多原因造成的。从审判业务角度来看,既有执法是否公正公平的问题,也有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因此,在强调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徇私枉法现象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训学习,加强工作交流,减少乃至消除审判案件时发生的错误和疏漏。

  e.加强机构建设与法官培训

  截至1999年底为止,全国有12个高级人民法院、27个中级人民法院和5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负责审理其辖区内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其他地方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基本上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江苏、江西、安徽、福建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规定,在这些地区,除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为加强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去年,不少法院主动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请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讲解著作权法的知识和审判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北京、江苏、安徽等地高级人民法院都作了积极的努力。不少审判人员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在学习的同时,开展与其他法院同志的业务交流活动。北京、江苏、黑龙江等地法院还选派了部分审判人员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

  由于知识产权审判任务较重的地方均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相当数量的审判人员在尽心尽责的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因此可以说,人民法院的著作权审判工作不仅有了组织上的基本保障,也有了干部队伍上的基本保障。

  董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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