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应届生,违约金与培训费
导读:
问题: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本地户口,于2004年7月20日至上海某国企报到,被告知与其下属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但是有5年的服务期,其中每提前一年离职则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我于7月23日填妥公司所发的劳动合同(2本),并且上交给企业盖日期章。我很快就发现了公司中的许多不合理因素,因此,在8月26日辞职。此前未参加公司的培训,并且想向企业索回已交的一部分东西:劳动手册、报到证、推荐表、成绩单,这些东西是否都能拿到手?我辞职的时候,劳务公司经理要求我赔偿培训费5000元,但是我处于试用期,我是否还要支付培训费呢?因为劳动法好像有规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离职,而且单位没有为我提供住房,办户口,支付培训费等情形。
回复:首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根据你的留言,单位并没有为你提供过住房等不同于一般员工的特殊待遇,同时也没有出资招用的情形。你目前可能存在的情形就是出资培训,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上并没有出资培训的条款,而实际上你也没有参加培训,这样的出资培训是不成立的。如果同时你也没有签订过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话,你合同中所谓的违约金条款应当是没有效力的。
对于你提到的培训费问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另外,你的劳动手册是可以要回的,根据相关的招退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将劳动手册交还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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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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