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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剥削黑洞”试用期≠白干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01:05:48 人浏览

导读:

漏洞在不少劳动者的求职经历中,试用期成了心中的痛:要么期限漫长,合同期不过1年,试用期恨不得就要半年;要么工资待遇过低,尽管干的是一样的活,就因为是试用期,工资要比合同约定的标准低得多;要么随意解除合同,一句试用期不合格就把你推出门外但随着《劳动合

漏洞


在不少劳动者的求职经历中,试用期成了“心中的痛”:要么期限漫长,合同期不过1年,试用期恨不得就要半年;要么工资待遇过低,尽管干的是一样的活,就因为是试用期,工资要比合同约定的标准低得多;要么随意解除合
同,一句“试用期不合格”就把你推出门外……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这一切都将从此改变。

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水平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牢牢封堵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


试用期:劳动者心中的痛

“试用期本来是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彼此直接了解的一种方式,但现在有些企业的做法让试用期变了味。”上海招聘网人力资源顾问Pansy说。然而,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现状下,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在试用期内员工需要参与到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去,在企业没有为他们提供和正式员工同等的薪酬待遇下,他们还要为了顺利渡过试用期获得工作而十分认真的去努力工作。因此,在很多时候试用期成了“免费劳动力”的代名词。

有些用人单位在盲目追逐试用期的“猫腻”,并在很多方面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首先是设定较长的试用期。由于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冠冕堂皇地压低员工的工资待遇。更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逃避了为试用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第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在试用期期满前一天就强行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等。

新法对试用期的4大变化

对试用期存在的上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详细规定:新法对试用期作出很多新规定,有4大变化:

变化1 试用超期要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专家指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恣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限,其实是变相地为自己节省劳务成本。而1995年版的劳动法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劳动合同法》是依据岗位来规定试用期限,这种就更科学。而且新法明确要求违反试用期的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这就最大限度保证了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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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2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的80%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的工资如果低于80%,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结束前
辞职,然后起诉单位。根据第46条第1项,你可因单位未支付足额工资获得“经济补偿”。再根据第85条,获得“赔偿金”。

此外,除了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都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过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变化3 换岗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专家指出,这表明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变化4 试用期包含在正式合同内

有关专家提醒劳动者:不要跟单位签订“试用期合同”,即使迫不得已签了,也要明白这是被禁止的。根据新法第19条,试用期限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万一单位在试用期满后辞退你,即视为“合同期满后不续签”,根据第46条第5项可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说法】

白领主管做了半年“廉价工”


国庆节前,齐小姐一肚子气离开了某科技公司:她在公司做满3个月试用期后,又被“考察”了3个月,等于“试用”了两次。最后老总告诉她,“你不适合这份工作”,将她轻松踢走。

由于最初3个月是“试用期”,齐小姐工资只有800元,而公司里同级别的主管每个月拿2200元。齐小姐去年刚刚攻读完硕士,今年4月到这家公司应聘。公司刚刚开发了一个新项目,技术比较高端。公司让齐小姐做主管,并签订“试用期合同”:如双方期满后都感觉合适,再签订3年的合同。

齐小姐兢兢业业地在公司里一直干到7月初,终于可以“转正”,但公司又说“再考察3个月”。齐小姐很不情愿地熬到9月底,老总主动找到齐小姐,“你很有能力,但你不适合这份工作”。一句话,将做了半年“廉价工”的齐小姐轻松踢走。之后,她从另一个主管口中得知,这个项目期限就是半年!由于涉及专业比较高端,“留下你,平时也难得用到,浪费成本”。“不要以为这是个别现象,大多常见于保洁员、保安、一线工人等岗位”,律师说,“企业利用劳动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故意延长试用期。少给工资甚至不给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企业就全部开除再重新招人”。该名律师分析了新旧劳动法对于齐小姐遭遇的截然不同的处理: [page]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首先,虽然公司连续“试用”齐小姐两次,但总共没有超过“6个月”,合法。现行法律第21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次,公司无故辞退齐小姐,她也无法起诉单位。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炒鱿鱼”行为尚属“空白”。第32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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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可追讨补偿款

首先,公司不得约定试用期,应直接跟齐小姐签订合同,并支付齐小姐2200元的正式工资。因为这个项目期限只有半年,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根据第19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工资,还应根据第85条加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齐小姐根据第19条可获8400元的“补足工资”,根据第85条可获得最低4200元的“赔偿金”。另外,齐小姐是在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的,根据第46条还可获2200元的“经济补偿”。总的算下来,齐小姐可获1.48万元的补偿款。

其次,“试用期等于廉价劳动力”的做法,在新法实施后也将被禁止。根据第20条,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南京的一个公司新招聘了一个文员,其他正式文员工资1000元,那么新聘文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0元。又因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新聘文员真正工资应为850元。

最后,“试用期随时踢人”的做法,在新法实施后不再被允许。根据第21条和第87条,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否则视为“违规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同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也必须提前3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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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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