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论文 > 加强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法律工具

加强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法律工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3:01:29 人浏览

导读:

加强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法律工具[摘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劳动保障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法必依的重要保证,国际劳工组织及国外对劳动保障监察都给予高度重视,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
加强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法律工具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劳动保障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法必依的重要保证,国际劳工组织及国外对劳动保障监察都给予高度重视,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对我国的劳动法制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 国际劳工组织 劳动法制

劳动保障监察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机构对企业劳动保障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由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这对健全我国劳动法制具有重要意义,对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 国际劳工组织及各国的劳动监察制度概况

关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是国际劳工组织工作的一个焦点。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通过的第5号建议书(关于健康服务的劳动监察)是第一个专门有关劳动监察的文件。之后,在1923年的第20号建议书——“劳动监察建议书”产生,为25年后的公约奠定了基础。1947年,产生了第81号公约《劳动监察公约》,该公约是国际劳动标准中关于劳动监察问题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补充该公约的还有两个建议书,一是第81号建议书,是对81号公约的补充,对劳动监察的职责,对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卫生和安全上的合作,劳动争议情况和劳动监察的年度报告等作出了建议性规定。二是第82号建议书,是关于矿业和运输业的劳动监察问题。在1969年又通过了《(农业)劳动监察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对劳动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的内容、劳动监察的职能,劳动监察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世界各国也都在劳工部设立了专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日本政府为保障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的执行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劳动行政机关。这些机关主要负责调整劳动关系和监督检查劳动法的执行情况。日本设立了上下垂直领导的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最高的劳动行政机关是劳动省,它负责审查由劳动标准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劳动条件标准的执行情况。劳动省内部设立5个比较大的局,主要有:劳动政策局、劳动标准局、妇女少年局、雇用保险局和职业训练局。各都、道、府、县等地区均设有劳动标准局。各都、道、府、县辖区内都设立劳动标准监察署。主管劳动工作的大臣,如认为有必要时,还有权决定设立地方劳动局。由它管辖几个都、道、府、县的劳动标准局。各级劳动监察机关都受劳动大臣直接管辖,并设有劳动标准监察官和官员。各级劳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审查工作地点和设备的安全情况;检查工作记录和文件;向雇主和劳动者询问和了解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劳动法的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等。日本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立,是根据劳动立法的要求而设立的配套机关。如对劳动标准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由省劳动标准局、地方劳动标准局和劳动标准监察署负责的;对职业安定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省职业安定局和地方职业安定主务课及其所属的公共职业安定所负责。

俄罗斯也专门设立有对劳动法和劳动保护规则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有专门授权的,其活动独立于企业、机关团体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上级机关的国家机关;有工会及根据有关条例在其内部设立的技术和劳动权益监督机关。地方议会、国家权力执行和管理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劳动法执行情况实施部门内监督。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官对俄罗斯境内统一、正确地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最高监察。俄罗斯联邦国家工业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及其地方机关(及工会的技术监察机关)负责对工业领域和某些工程项目中遵守安全生产和施工规则的情况实施国家监督。

新加坡根据工厂法的规定,劳工部长可任命一位主任检查员和他认为需要的此类其他检查员和官员。每个检查员的任命通知应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并规定了专职检查员的13项职权。而且每个检查员应持有一份他的任命证书,在检查工厂或者有关场所时,如果必要,应向该厂的占有人、工头或其他负责人员出示上述证书。新加坡又规定了现场检查及检查人员的权限、文件检查、安全检查等检查内容,相应规定了被检查人员的义务。

1971年美国劳工部为了加强国家监察工作,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它是贯彻实施安全卫生法,并进行监察工作的核心组织。该局的宗旨是:1、促使雇主和雇员减少工作场所的危害以及充实或改进现行的安全卫生计划;2、为获得更好的安全卫生效果,确立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既独立又相关的义务和权利;3、为了对工伤和职业病进行监督,建立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及档案制度;制定了强制性安全卫生标准,并有效地予以执行;督促各州努力建立并执行其各自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计划。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审查及重新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在其工作的各个阶段,从标准的制定一直到标准的实施,保证雇主和雇员充分享受其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在劳动立法中非常重视劳动监督监察,不仅有专门的规定,而且也扩大了监督的范围,从早期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童工和女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监督,逐步扩大到劳动合同、工资、休息休假等方方面面,加强了劳动监察的力度,趋向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二、我国建立与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必要性

(一)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劳动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需要。自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劳动执法现象令人担扰,企业违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给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违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当今我国劳动力市场过剩的情况下,劳动者只好忍气吞声,否则面临丧失工作的危险。劳动监察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以国家机关主动检查,纠正违法为途径,以大众举报制度为信息来源,可以有效、及时地制止用人单位违法现象。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

(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劳动监察的作用就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劳动行为,监督劳动职业中介的活动,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与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职业中介不规范有很大关系。借助国家力量,监督检查劳动力市场的运营情况,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纠正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对规范劳动力市场有重要作用。

(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的需要。劳动合同虽是在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但用人单位的强大与劳动者个人的弱小,在实际中是无法达到平等地位的。从工资的谈判到工作条件,劳动者很难有发言权,多数是被动的接受。建立劳动监察制度,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开始,到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执行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各种情况进行监察,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四)减少劳动纠纷,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制度,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减少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的磨擦。即使是直接侵犯劳动者的利益,只要劳动者匿名举报,监察部门就会主动出面干预,而不用劳动者本人去面对用人单位。这样就会减少那种赢了官司,丢了工作的情形发生。

(五)有利于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面地规范了劳动保障的监察内容,对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体现了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行政执行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并得到有效监督。

(六)是健全劳动法制的需要。我国的《劳动法》颁布与实施已有十年之久,不但许多规定已不合时宜,而且对许多问题规定的非常宽泛和原则,需要大量的配套法规来细化实施。如需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最低工资》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一样是其配套法规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法规共同组成劳动法制的完整体系,是健全我国劳动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举措建国以来,与世界各国一样,劳动监督立法一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中规定,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国营企业内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童工女工、雇用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的执行;各个国营企业行政方面,有供给上述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报告的义务,对劳动局持有正式证明文件派往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这表明监察范围很广泛。后来,相继制定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项法规,初步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劳动保护监察制度。1993年8月4日颁布实施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监察作了规定,弥补了过去劳动监察的不足。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相继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建立起了劳动监察机构。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全面地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并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资、工时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在劳动保障领域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监察执法保障,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条例》的出台将大大地加强了劳动保障执法的力度。《条例》有以下几方面的突破:

(一)被监察的主体范围扩大。从企业到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都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尤其针对非法用工主体也纳入了监察的范围,有力地纠正了违法经营、违法用工行为。《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二)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赔偿额是应付额的50%至1倍,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三)《条例》方便了劳动者的举报。明确了举报的方式、地址,可以电话举报、网上举报及邮寄举报等简单易行且不易暴露身份的方式、方法,由利于劳动者的维权。

(四)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及监察员的资格,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和监察员的义务。这规范了劳动保障的职责和内容,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资格,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责任制度,使劳动保障监察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提高监察效率。

总之,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正随着条件的成熟而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出台是健全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大事,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深入贯彻实施,以充分发挥《条例》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劳动监察法律的层次,提高其公开透明度,完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规范我国劳动力市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