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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9:39:08 人浏览

导读: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丰富的内涵。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必须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特别扶助。我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得到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确认,但是,我国残疾人在实现劳动就业权时也

  关键词: 残疾人 劳动就业权 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丰富的内涵。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必须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特别扶助。我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得到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确认,但是,我国残疾人在实现劳动就业权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低,残疾人教育和培训滞后,以及就业扶助措施不到位等。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我国应当完善残疾人就业扶助立法,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行政扶持力度,并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司法保护。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或人体结构上,因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而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之能力的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各项权利,其中,劳动就业权是我国残疾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残疾人在实现劳动就业权时往往面临更多困难。我国现有约6000万左右的残疾人,残疾人能否顺利实现劳动就业权,不仅关系到数目庞大的残疾人群体的自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能否顺利建设和谐社会。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能促进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之法理思考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权是个十分广泛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的不断发展的概念”。[1]虽然各国关于人权的观念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生命权、自由权、劳动就业权等基本人权在现代各国已受到了普遍的认可,具有普适性。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也应享有劳动就业权等基本人权。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具有普遍性,因而毫不保留地适用于残疾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同样的生命权、独立生活的权利以及在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的权利。因此,对残疾人的任何直接歧视或其他对之不利的差别待遇均属侵犯其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确保残疾人不受歧视、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积极参与社会的各个方面。”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必须确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观念,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平等观念是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是平等观念的生动体现。劳动就业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只要一个人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参加劳动,他都应享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而存在区别。就残疾人而言,只要其具备劳动能力,自然不应因其残疾而被剥夺参加工作的机会。联合国大会于1975年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指出:“残疾人享有按其能力被雇佣,获得有偿的职业的权利。”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是残疾人享有平等权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重要一环。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了各国法律的认可。美国的《残疾人法》、日本的《残疾人对策基本法》、德国的《职业促进法》等法律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都作出了特别规定。例如,美国的《残疾人法》规定:“禁止对残疾人施加雇佣歧视,雇主必须为有身体或精神局限的人提供适当的条件,除非提供这些条件对该企业是一种过分的难题。”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均对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作了原则规定,例如,《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残疾人保障法》第27条第1款则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还对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措施和方法作出了规定。

  (二)社会扶助是实现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保障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然而,要真正实现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并非易事。这是因为,不管是肢体残疾还是精神残疾,残疾人都在某一方面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的能力。例如,肢体残疾的人可能无法从事某些类型的劳动;残疾人所具有的局限性可能使残疾人的劳动生产率较低,等等。一般而言,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的能力要弱于健全人。因此,仅仅规定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是不够的,因为残疾人在实现劳动就业权方面比健全人面临的困难要多得多。切实保障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必须给予残疾人以特别的扶助,社会扶助是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的基本保障。平等是现代各国法律所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平等并不仅仅意味着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平等同时也意味着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以特别的扶助,使其能真正享有平等权。给予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以社会扶助是平等观念和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缔造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扶助能够帮助残疾人克服由于残疾所带来的各种局限,真正实现劳动就业权等各项权利。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各种措施,以促使残疾人实现其劳动就业权。例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劳动就业”专门就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作出规定,明确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措施。该法第28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我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施行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社会扶助有力地促进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

  劳动就业权具有丰富的内容,有关国际公约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还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对劳工就业权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平等原则,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劳动就业权毫无例外地应适用于残疾人。此外,各国法律还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在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就业权同样适用于残疾人。与此同时,《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具体而言,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具有获得工作和参加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和其他人一样拥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能力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残疾人在参加劳动就业方面受到身体条件的限制,要实现残疾人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残疾人以特别的扶助。因此,在实现劳动就业等方面,残疾人享有接受社会扶助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章“劳动就业”中规定了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若干原则、制度和措施。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予以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须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已经采取了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

  (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是每一个劳动者应有的权利,残疾人劳动者也不例外。残疾人参加劳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取得报酬。用人单位有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向残疾人劳动者支付报酬。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劳动报酬条款已成为残疾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但是,从实践情况看,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仍存在歧视残疾人的问题,同工不同酬,分配不公平,残疾人无法和其他人一样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意味着残疾人劳动者在获得劳动报酬方面不应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残疾人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这是保护残疾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创造相应的安全条件和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而为从事劳动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以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由于残疾,残疾人劳动者可能对劳动条件和安全条件有特殊的要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的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并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国家应该采取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由于残疾,残疾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职业技能培训对于残疾人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发展。而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5条的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五)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可能因为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等原因而陷入经济困境,社会保险通过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方式,使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说,社会保险是惠及每一个劳动者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残疾人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一样,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和各类福利。

  (六)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为了维护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出了规定。例如,《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残疾人劳动者也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残疾人有权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参加劳动,享受休息和休假。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残疾人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国家应当发展适合于残疾人休息和休养的特殊设施。

  此外,残疾人还享有参加工会、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实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就业权是残疾人享有的重要权利,《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内容、实现途径、保护措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关注。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情况不断得到改善。例如,随着按比例就业措施的推行以及其他扶助措施的出台,我国每年都有不同数量的残疾人加入就业大军,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统计,2005年我国城镇新安排39万残疾人就业。[2]又如,随着残疾人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总体素质也有一定程度提升,这提高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和就业能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残疾人在实现劳动就业权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低,就业形势严峻

  我国残疾人的总体就业水平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提高。例如,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统计数字,“八五”期间(1991-1995年),我国残疾人就业率从60%提高到70%,“九五”期间(1996—2000年),我国残疾人就业率从70%提高到了80%。[3]“十五”期间,我国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持续提高,2003年,我国残疾人就业率达83.9%。[4]2005年底,我国城镇残疾人累计就业人数达463.6万人,农村残疾人累计就业达到1803万人。[5]从这些统计数字来看,我国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和就业人数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我国残疾人的总体就业水平仍然偏低,残疾人的就业率还远低于其他人口。以2003年度为例,残疾人的就业率为83.9%,也就是说,失业率为16.1%,而同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6]我国残疾人就业水平的提高是与原来较低就业水平相对而言的,与我国城镇人口的总体就业水平相比,残疾人的就业水平仍然偏低。这种比较还只是一种概括的比较,并没有考虑残疾人就业的质量水平。尽管我国有许多适龄的残疾人参加工作,但是,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来看,多数是一些劳动简单、报酬低下的工作,其劳动权益也经常得不到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的大量劳动力得到解放,农民工进城务工现象非常普遍。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大量破产倒闭,许多工人下岗失业。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的带动下,我国每年能够新增大量的就业岗位,但是,等待这些就业岗位的劳动力数量更为庞大。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严峻的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所采取的扶持政策的效果。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以及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等原因,他们在就业竞争中的劣势更为明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落后、资金短缺、管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而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许多残疾人因此失业。根据“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我国许多地方的福利企业出现了萎缩的趋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数量也在降低。例如,上海市福利企业数目从1996年的4200多家减少到了2002年4月的3198家,残疾人就业人数从92000多人减少到62000多人。济南市和江苏省的福利企业及残疾人就业数目也出现了类似的变化。[7]

  (二)残疾人教育和培训状况不尽理想,就业能力尚待提高

  由于残疾,残疾人的就业能力与健全人相比受到了身体条件的限制。从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传统的残疾人就业结构比较单一,残疾人所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普遍不高,收入较低。例如,残疾人在福利企业从事一些较为简单的劳动,盲人学习按摩技术从事按摩保健,等等。尽管残疾人受到了身体条件的局限,但不是说,残疾人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不高、报酬较低的工作。如果残疾人受过良好的教育和就业培训,依然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上做出成绩。我国残疾人就业能力普遍较低的局面受到了残疾人教育和培训现状的明显制约。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残疾人受教育状况有了一定的提高。例如,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报告,我国政府已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并同步实施。“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由1987年的不足6%提高到2000年的77.2%。特教学校由1987年的504所增加到2000年的1648所;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4567个。”[8]但是,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依然令人担忧。据报道,我国残疾人文盲率高达60%,盲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仅有59%。[9]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仍有243490人。[10]上述数据表明,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故而严重制约了残疾人总体素质和就业能力的提高。我国在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残疾人职业教育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例如,2005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三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已发展到1044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机构有2206个,近59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达到中等学历的职业教育机构有158个,在校生11960人。”[11]但是,与数量庞大的适龄残疾人相比,这些职业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培训机会显得非常有限。在我国总体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教育程度低下和职业培训机会稀少的现状使得残疾人就业更加困难,更无法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结构。

  (三)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不健全,扶助措施不到位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并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结构,我国各级政府和社会采取了很多扶助措施,例如,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就业进行辅导和帮助;发展残疾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推行按比例就业政策;给予福利企业以及个体残疾人就业以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扶持措施,等等。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的建立大大促进了残疾人的就业。但是,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并不完善,许多扶助措施不到位,这限制了相关扶助制度和措施的作用的发挥。

  按比例就业政策有利于残疾人就近就业,便于残疾人参与社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我国所推行的按比例就业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我国2005年城镇新安排就业的39万残疾人中就有11万人是由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12]但是,按比例就业政策并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由于推行力度不够大,许多地方根据按比例就业政策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量并没有原先想象的那么多。例如,根据调查,上海市参与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单位有10042个,其中不足比例且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就有2198个,占实施单位的21.9%,全市还可安排残疾人就业2万余人。[13]而一些地方为了便于招商引资往往以各种理由免除企业参与实施按比例就业政策的义务,从而限制了按比例就业政策适用的范围。给予福利企业以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是我国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的重要措施。但是,许多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仅仅是为了获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在企业工作的残疾人所获得的劳动收入非常低。这说明,我国对福利企业所采取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以使其能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我国政府还针对残疾人就业制定了税费减免、小额信贷等扶助措施。但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例如,根据有关人士对北京顺义、河北永清和文安、湖北麻城以及河南光山等地农村残疾人的调查,许多针对残疾人的扶持措施的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有的残疾人不知道有残疾人证,更不知道它的作用,针对残疾人的小额信贷也很少有残疾人实际利用过。[14]

  四、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对策思考

  劳动就业权是残疾人享有的重要权利,这一权利的实施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能否真正平等地参与社会,关系到能否使众多残疾人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还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就是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扶助力度,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思想舆论等各方面同时人手。笔者主要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如何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

  (一)完善扶助残疾人就业的立法规定

  在劳动就业方面,残疾人是弱势群体,要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地享有劳动就业权,必须对残疾人进行特别扶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对残疾人就业进行扶助的总体原则和基本制度。《残疾人保障法》的出台使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残疾人保障法》在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仅仅依靠《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进行保护是不够的,《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较为原则,《残疾人保障法》关于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规定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细化和补充。此外,作为一部法律,《残疾人保障法》无法涵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护的所有内容,这些内容需要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定。

  为了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关于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规定,各地出台了许多具体的扶助措施。为了增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许多地方规定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例如,《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2005年)、《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2005年)等地方规章都规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为了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许多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如《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1998年)、《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0年)、《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4年)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但是,具体如何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则由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具体掌握。例如,根据《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从事其他行业免征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许多地方法规或者规章还对残疾人就业的有关程序和费用减免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武汉市规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为其优先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并在收取注册登记费等费用时给予适当照顾。

  我国各地出台的法规、规章对于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以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通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进行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各地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护的态度不尽相同,保护措施和力度也存在区别。又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乃至某些政策的效力层次较低,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另外,许多问题属于中央权限,地方无权进行规定。因此,对有关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规、规章进行整理是必要的。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有必要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吸收各地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成功经验,使相关法律规定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有关机关的议事日程,希望能早日出台。此外,为了更好地促进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我国有必要由国务院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如按比例就业、税收减免等作出具体规定。当然,各地还可以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大行政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

  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局限,仅仅依靠残疾人自身的力量往往无法很好地实现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因此,必须对残疾人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的扶助既要依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要依靠切实有效的组织落实。政府在扶助残疾人就业方面须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该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应该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发展。

  针对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实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应当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笔者认为,为了更有效地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并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政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高残疾人的总体素质和就业能力。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残疾儿童少年的失学率较高,这是制约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因素。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只有大力促进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并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结构。因此,必须把残疾人教育放到优先发展的地位,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继续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不断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残疾人的文盲率以及残疾儿童少年的失学率都还比较高,必须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改变这一局面。第二,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相关机构的服务能力,从而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政府还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培训,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开展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提升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例如,可以针对盲人开展按摩培训,使大量的盲人成为合格的按摩技术人员。第三,稳步推行按比例就业政策,扩大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就业政策在各地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政府应该采取措施进一步推进按比例就业政策的实施,加大对违反按比例就业政策相关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使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第四,积极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对于各项扶助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政策、费用减免政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落实,使自主就业的残疾人以及福利企业等能够及时享受到各种优惠。

  (三)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司法保护

  目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受到侵犯的情况还屡屡发生,例如,残疾人劳动环境恶劣,不具备安全条件和卫生条件;在聘用、升职、劳动报酬等方面,残疾人常常遭到用人单位的歧视;用人单位随意解聘、开除残疾人,等等。为了有效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惩治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各种行为。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司法保护,从而构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良好司法环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查办、起诉侵犯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有关犯罪行为。劳动监察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移送案件。在劳动就业权遭受侵害时,残疾人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残疾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其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残疾人必要的帮助。在残疾人需要通过诉讼维护其劳动就业权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为了减轻残疾人的负担,法院在受理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残疾人的诉讼费。对于损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和作出判决,减轻残疾人的“讼累”,从而更好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90页。

  [2]《2005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cdpf.org.cn/shiye/sj—05.htm,浏览日期:2006年8月14日。

  [3]《中国残疾人事业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1988年-2000年)》,http://www.cdpf.org.cn/shiye/ywzb.htm,浏览日期:2006年9月5日。

  [4]《200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cdpf.org.cn/shiye/sj-03.htm,浏览日期:2006年9月5日。

  [5]同注[2].

  [6]《中华人民共和国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40226_402131958.htm,浏览日期:2006年8月14日。

  [7]“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残疾人就业现状与对策》,载《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51期。

  [8]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中国残疾人事业》,http://www.cdpf.org.cn/lishi/shy-004.htm,浏览日期:2006年9月1日。

  [9]王淑娟:《<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广播网http://www.cnradio.com/guonei/200411090239.html,浏览日期:2006年9月1日。

  [10]同注[2].

  [11]同注[2].

  [12]同注[2].

  [13]同注[7].

  [14]刘启栋:《关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载《社会福利》2002年第6期。(武汉大学·许康定)

  出处:《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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