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享有什么特殊权利
导读:
核心内容: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而非全日制用工虽说在社保等福利上比不上全日制员工,却享有身兼数职、随时解约等特殊权利。以下法律快车编辑通过案例为您说明。
案说特权1:可随时解除合同
于先生在一家公司兼职帮公司维护微信公众平台,报酬按发送微信的条数来算。于先生和公司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合作得很顺利。但是到了3月份,由于要搬迁到其他城市生活,于先生便和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以于先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还没有找到替补人员,影响公司正常运作为由,坚决不同意其离开,并克扣当月报酬。如果一定要走,要赔偿公司损失。最后无奈之下,于先生找当地的劳动仲裁院要求调解。
解读:公司的做法不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于先生突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看似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似乎应当担责,但因为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他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权利,所以公司无权要求其进行赔偿。
案说特权2:可同时与多方签约
祝女士是因生孩子请了产假回家。生完孩子后,祝女士身体恢复很快。但由于还在产假内,孩子也还需要哺乳,她没有选择马上回公司上班,而是在自家所在街道的一家衣服店兼职帮忙看店,每天去五个小时,报酬按天来算。
然而,兼职不到一个星期,祝女士就在店里遇到了来逛街的公司部门主管,公司主管当场指责祝女士擅自与其他公司签约做兼职,并以此为理由要开除祝女士。祝女士表示,自己在公司的事务都暂时由同事接管,并且自己还在产假期内,并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page]
解读:主管的请求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法同时指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并且,无论兼职或全日制用工,法律并没有禁止兼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兼职,除非两种情形,一种情形: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另一种情形,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而祝女士在外兼职并没有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单位主管的请求不成立。
案说特权3:可要求工伤赔偿
都女士与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合约后,他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到公司进行设备保养时,不慎被正在运作的绞肉机将衣服卷了进去。虽说及时切断了电源,但都女士的食指和中指还是被机器无情地绞碎。
当都女士在医院治疗完,要求有关部门给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公司认为,都女士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均不同于其他正式员工,因而公司不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自然也就不必承担工伤责任。
解读:公司应当担责
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即公司同样应为都女士办理工伤保险。[page]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案说特权4:可要求15日内结酬
今年刚毕业的应届大学生姚先生在一家会展公司做会展翻译,性质为兼职。如果公司有展会需要翻译,姚先生便接活。由于公司会展场次不多,遂决定以兼职的方式和姚先生签约。
从7月份到现在,姚先生一共做了两次翻译,共计800元。但是到了月底时,公司其他全日制员工都已经发了当月工资,姚先生还没有拿到800元钱。而公司财务的理由是,他是新员工,工资需要扣半个月,到下月月中就能发7月份的工资。而姚先生由于房租问题,继续要求公司发工资,为此,和公司闹得不欢而散。公司在其百般要求下,才“破例”发了工资。
解读:有权要求单独发放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该公司做法不但超过了15日,且所发薪酬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明显违法。
此外,如单位和员工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但符合以下标准:1)工资每15日发放;2)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3)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就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三种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其中,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而非全日制用工虽说在社保等福利上比不上全日制员工,却享有身兼数职、随时解约等特殊权利。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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