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竞业限制 >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条款实务解析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条款实务解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06:59:14 人浏览

导读:

一、商业秘密法之立法目的商业秘密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商业秘密,维护产业伦理与竞争秩序,调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换言之,本法之立法目的有三:(一)保障商业秘密。藉由商业秘密之保障,以达提升投资与研发意愿之效果,并能提供环境,鼓励在特定交易关系

  一、商业秘密法之立法目的

  商业秘密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商业秘密,维护产业伦理与竞争秩序,调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换言之,本法之立法目的有三:(一)保障商业秘密。藉由商业秘密之保障,以达提升投资与研发意愿之效果,并能提供环境,鼓励在特定交易关系中的信息得以有效流通。(二)维护产业伦理与竞争秩序。使得员工与雇主间,以及事业体彼此间之伦理与竞争秩序有所规范依循。(三)调和社会公共利益。宣示本法除保障权利人之权利外,亦应注意社会公益之维护,俾使将来争讼时,法院得考量社会公益,而为较妥适之判断。

  二、商业秘密之意义

  商业秘密法第二条,参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先进国家之立法及 GATT、TRIPS之规定,对于商业秘密定义为,「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设计或其它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信息,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换言之,学者通说认为,商业秘密之保护要件至少有三:一是新颖性,二是价值性,三是秘密性[4].兹析述如下:

  (一) 新颖性

  商业秘密依法必须是「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者」[5].如果一项信息虽未达到公众周知之程度,但却为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悉者,虽然可能实际知悉之人有限,然而其既为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悉,在未取得权利保护之前,原则上涉及该类信息之人皆可自由使用,并无以商业秘密法特别加以保护之必要。值得注意者,有可能某项方法虽为一般人或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悉,但以之实施运用其它产品,却为其不易得知者,则此种情形其亦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而受保护[6].

  (二) 价值性

  商业秘密法在于保护正当之竞争秩序,秘密之所有人在主观上有将其当成商业秘密之意思,固然重要。然而如果该秘密在客观上,并不具有竞争上之意义,则并无加以保护之必要。所谓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系指保守该秘密,对于事业之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之意义而言。例如该秘密足以使秘密的所有人,在产业之竞争中,有机会超过不知道或未使用这些秘密的竞争对手;而一旦该秘密被公开,即会对相关事业之竞争能力造成影响。又商业秘密虽必须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但不意味秘密本身必须是积极的信息,消极信息,亦得为商业秘密。消极之信息,例如失败的实验报告或纪录,并不足使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于营业时更有效率,但可因此减省所有人许多研发费用,以避免重蹈覆辙[7].

  (三)秘密性

  系指商业秘密之所有人,在客观上已经为一定之行为,使人了解其有将该信息当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将公司机密文件设定等级、妥为存放(如上锁、设定密码)并对于接触者加以管制、与员工签订保密合约、告知公司商业秘密之范围等。至于何谓「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学者认为在客观上必须达到「使一般人以正当方法无法轻易探知」之程度,例如公司门禁管理、内部监控。因此,文件上纵盖有「机密」二字,若任意置于桌上,不能认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8].至于商业秘密所有人之保密措施,是否须做到除所有人外无人知悉之「绝对保密」程度,方能受法律保护?关于此点,法无明文,理论上宜认为所有人为商业获利之目的,而透露予少数人(例如特定员工、被授权人或其它类似之人)时,不能因此认其未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9].

  三、商业秘密之归属

  智能财产权的归属,向来是极富争议性之法律问题,近年来产业界不时发生离职员工将技术携走,或委托他人开发技术过程中衍生权利归属之纠纷,两造间常为争取权利各执乙词互不相让。而归属问题涉及二个主要的部分,一为企业内部,即员工与雇主如何分配秘密之归属,另一则为企业外部,即不同法人格主体间的安排(这中间包括企业出资聘请另一企业或个人,或个人出资聘企业或另一个人)之情形[10].商业秘密法为解决商业秘密归属可能发生之争议,特于第三条以及第四条有所规定,兹说明如下:

  (一)雇佣关系

  商业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受雇人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商业秘密,归雇用人所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受雇人于非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商业秘密,归受雇人所有。但其商业秘密系利用雇用人之资源或经验者,雇用人得于支付合理报酬后,于该事业使用其商业秘密。」按受雇人职务上所研究或开发之商业秘密,既系雇用人所企划、监督执行,而受雇人并已取得薪资等对价,故应由雇用人取得该商业秘密。惟仍为尊重双方之意愿,得以契约另行约定。至于在非职务上所研究或开发之商业秘密,即应归受雇人所有,惟如系受雇人利用雇用人之资源或经验而研发取得之商业秘密,则应准许雇用人于支付合理报酬后有使用之权。至于有无利用雇用人之资源或经验,以及合理报酬之订定,自应依个案认定或决定之[11].

  (二)出资聘请他人

  商业秘密法第四条规定:「出资聘请他人从事研究或开发之商业秘密,其商业秘密之归属依契约之约定;契约未约定者,归受聘人所有。但出资人得于业务上使用其商业秘密。」此乃因为商业秘密之研究或开发,固以企业内部人员为事业体完成者居多;惟亦有许多情形系在外部委聘关系下完成者,故予以明文规范。

  四、商业秘密侵害之态样

  商业秘密既然为智能财产权之一种,则何种行为构成对商业秘密之侵害?即为保护商业秘密之中心议题。商业秘密法第十条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侵害商业秘密:

  (一)以不正当方法取得商业秘密者。

  所谓「不正当方法」,本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前项所称不正当方法,系指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它类似方法。」而所称「其它类似方法」,参考外国法例、实务及学者见解,则包含不实表示、经由电子或其它方法窃密之间谍行为、恶意挖角、假扮顾客或员工进入竞争者工厂等情形。例如某甲非法潜入乙公司窃取乙公司之技术秘密,即属于此款之情形。

  (二)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前款之商业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泄漏者。

  本款与前款之规定不同之处,在于前款系以自己本身有不正当方法取得他人商业秘密之人为规范对象;而本款则以转得人为规范之对象,其本身并无以不正当方法直接去取得他人商业秘密之行为。转得人本身虽无不正当之行为,但由于该商业秘密为他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得者,为确保商业秘密所有人之正当利益,避免其商业秘密继续被流传出去,因此有本款规定之必要;然而由于本款所规定者毕竟只是转得人,其本身并无不正当之行为,是以其责任不应过重,故参考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仅于知悉或因重大过失可得而知之情形,始须负责[12].依前例,某丙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某项商业秘密是某甲以不正当方法取得者,而自该人转取得、使用或泄漏该项商业秘密,即属于此款之情形。[page]

  (三)取得商业秘密后,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第一款之商业秘密,而使用或泄漏者。

  本款与第二款类似之处,均在于避免商业秘密所有人被他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得商业秘密后,继续流传出去。而不同之处在于第二款规定该转得人于取得该商业秘密时,即知悉或因重大过失可得而知该商业秘密系以不正当之方法取得;本款则在于规范转得人于取得该商业秘密之初,并不知情亦无重大过失,而于嗣后始知情,或有重大过失而仍不知,则其即不应再有使用或泄漏之行为。依前例某丙起初不知而取得某甲之不法秘密,但过后不久就知悉上情,而仍使用或予以泄漏,即属于此款之情形。

  (四)因法律行为取得商业秘密,而以不正当方法使用或泄漏者

  所谓「因法律行为取得…」,系指基于类如雇佣、委任等双方法律行为或如代理权授与之单方法律行为,而取得之商业秘密被侵害之情形。受雇人、受任人、代理人或交易相对人取得雇用人、委任人、本人或他方之商业秘密,往往系「正当取得」,而且「容易取得」,商业秘密所有人被自己所信赖之人陷害,其信赖愈深,其受害也愈大,此种情形,不能不以法律规范之。例如某甲系乙公司之工程师,于任职中工作关系知悉或取得乙公司之技术秘密,嗣后竟暗地里泄漏(高价出售)予乙之竞争厂商丙公司。

  又本款之立法说明虽指出:「本款仅在禁止受雇人于离职后,将其自雇佣关系中所取得之雇用人之商业秘密再予使用或泄漏,至于受雇人使用其于任职之前,即已具有之专业知识,并不会构成商业秘密之侵害。」但实际上雇用人之商业秘密与受雇人本有之专业知识,往往难以截然划分。况且企业(雇主)与员工于长期研发过程,相互启发,相互成长之难分难舍,盘根错节部分,秘密究竟难属,举证亦极不易。故学者认为本款规定之适用,实务上将产生困扰[13].

  (五)依法令有守商业秘密之义务,而使用或泄漏者

  本款在于规定依法令有守密义务之人,其亦系以正当方法得知该商业秘密。其使用或泄漏所知悉之商业秘密,原本即构成侵权行为,惟由于本法对于商业秘密之保护有较周延之规定,是以亦将其列为侵害态样之一,一方面使侵害商业秘密之态样能更为完整,另一方面亦使受害人能适用本法之规定,而得到更周延之保护。所谓依法定有守密之义务,例如本法第九条所规定之公务员、司法程序之当事人等及仲裁程序之仲裁人等,依同条规定均有守密义务,其使用或无故泄漏所知悉之商业秘密,自亦构成侵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