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导读:
案情概要: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服务中心有20多名职工,公司为职工配置工号。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不给投资理财服务中心任职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
直到2009年了,营业部要求投资理财服务中心任职人员签订一份不允许填写日期的所谓临时劳动合同,有的公司强迫职工填写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而且要求一式两份的合同全部交由营业部保管,不给劳动者本人。为此遭到职工的拒绝。 最后都被迫交出了办公桌、椅以及文件柜钥匙,不允许上班,也不给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
职工在无奈的情形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补缴社会保险等申诉请求。证券公司则声称这些职工与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分析:
对于证券公司声称这些职工是“正式在编职工”以外的自然人,“是以独立身份为公司招揽客户的证券经纪人,不应该享受劳动法的劳动关系待遇”的说法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证券经纪人身份的界定:
一、事实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招聘为其招揽客户的市场部员工时都以“客户经理”“投资顾问”为名,工作性质为:全职,口头承诺试用期过后订立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管理上,1、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和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请假等均扣减相应的工资,每天上班由公司安排到指定的区域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下班前需要将全天工作情况写成工作日志报市场部经理审批2、有工作业绩考核,若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则按相应比例扣除工资;3、在工资发放上有底薪、佣金提成构成,并且按照国家工资纳税标准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
仲裁认定:
以上所列事实均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所列事实要件均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条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应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并承担未签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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