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解读 >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15:51:03 人浏览

导读: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的规定。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的规定。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有的企业在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给劳务派遣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上述问题。这里所说的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这也是为了解决劳务派遣中出现的不正常的现象而做出的特别规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