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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革新解析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8:37:47 人浏览

导读:

革新一,适用范围扩大法条索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革新一,适用范围扩大

法条索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

案例:这几天,幼儿教师陈◇◇一直为工资的事烦恼。今年初,她应聘于市区一家民办幼儿园。暑假到了,幼儿园还拖欠了她两个月的工资。她咨询过有关部门,答复是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内。

点评:民办学校、民营医院、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以前这些单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能对照相关的主体处理。《劳动合同法》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第二,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用人单位”主体。

案例:在一家事业单位食堂工作了10来年的聘用人员李◇◇,突然遭到解雇,而且未得到任何补偿。“这么多年,我辛苦工作,到头来才发现,原来我不是这家单位的人,说解雇就解雇了。”希望讨个说法的李秀芳惊讶地发现,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保护她的权利。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意味着,以后像李◇◇这样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也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因此,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革新二:严格规章制度制订

法条索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案例:一家企业为了约束员工,制订了一些严厉的规章制度。员工们认为这些规章制度不合理,但企业负责人说,"我是老板,企业的规章制度怎么制订我说了算!"

点评:以前,规章制度的制订往往由用人单位甚至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在制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要通过劳动者这一关。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用人单位制订、修改上述规章制度或决定重大事项是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即先经民主讨论后经平等协商,方可合法有效。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也就是赋予工会或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的法定监督、建议权,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对此作出回应,或协商修改或给予合理说明。

革新三:强调书面合同和合同长期化

法条索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案例:今年2月,张◇◇应聘于市区一家电子公司。上班已5个多月,公司始终以仍在试用期为由,没有与小黄签订劳动合同,发给小黄低于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的实习工资。

点评:以前,一些企业经常以尚在试用期为由,故意延期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工资远远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及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不按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严厉处罚规定。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之所以会出现为了几百元钱的工资就拔刀杀人的情况,正是因为正常的渠道走不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

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革新四:规范试用期使用

法条索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试用期最长期限,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只约定试用期而不明确劳合期限。并且,还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规定了法律低线。

革新五:宽泛竞业限制约定

法条索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本条对竞业限制作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较为清晰合理,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强调一点,违约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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