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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盗买盗卖股票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7:24:16 人浏览

导读:

近来,有报道说一些股民持有的股票被盗卖或者保证金不见了,而换成了长时间处于跌停状态的银广夏,这些受害股民损失惨重,好端端放在帐户里的股票和资金就这样蒸发了。股票盗卖盗买事件在这之前就曾有发生,在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如何追究股票盗买盗卖者

近来,有报道说一些股民持有的股票被盗卖或者保证金不见了,而换成了长时间处于跌停状态的“银广夏”,这些受害股民损失惨重,好端端放在帐户里的股票和资金就这样蒸发了。股票盗卖盗买事件在这之前就曾有发生,在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如何追究股票盗买盗卖者的法律责任?本文作者对此进行了法律探讨。


  利用计算机系统盗买盗卖股票是犯罪行为

  从股票盗买盗卖者的主观目的看,可能有两种情况——使自己的银广夏股票能够顺利卖出或者出自恶作剧心理。如果是前者,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是后者,则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据此前的媒体分析,认为前者的可能性更大。

  利用计算机系统盗买盗卖股票的行为,虽然表面上与一般的盗窃行为不太一样,但实际上其行为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第一,秘密盗取他人的股东代码、交易密码等资料,非法进入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第二,通过秘密操作,造成他人账户股票和资金损失,使自己账户财产增加,实际上是将他人合法财产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占为己有,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法财产所有关系,犯罪的对象是特定主体的合法财产;第三,虽然其行为中的某些环节是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撮合完成的,但这只是作案手段的区别;第四,虽然其非法操作的他人账户上的买卖指令并非全部与自己账户的买卖指令成交,其非法操作的账户上的部分损失流入了证券交易市场其他不特定的参与者账户中,并未全部被获取,但不影响其行为定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从犯罪构成看,利用计算机系统盗买盗卖股票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行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精心策划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上的财产。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自己证券交易账户上的盈利,实际是通过非法占有他人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财产获得的。三是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特征。因此,利用计算机系统盗买盗卖股票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对盗窃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只有股票盗买盗卖者受到相应法律制裁,才会威慑和遏止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或其他犯罪,保护股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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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买盗卖股票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股票盗买盗卖者除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被盗证券交易账户上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赔偿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损失,一是间接损失,并且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是一个难题。这是因为,一方面,损害赔偿额即责任的范围在侵权法上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复杂、争论不休的问题,另一方面,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价值难以确定,这又给这一问题的解决横添事端。实际上,受害股民的损失不仅是股票交易过户时的价值降低部分和相应手续费的损失,还应包括股民的一定机遇损失。因为,一方面,自案发后至款退回股民时,如果股指数呈上升趋势,退还日指数高于案发日指数,股民遇到的交易赚头机遇会大大高于交易亏损风险,这应当予以考虑。另一方面,股民可能有的交易赚头机遇丧失大半,不能不认为股民有一定利益损失。所以,本案存在股民一定机遇(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应当考虑其这种损失,并纳入到实际赔偿范围内才为适宜。

  对股票盗买盗卖者的诉讼程序

  本案由于既涉及刑事犯罪,又存在民事赔偿,因此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以刑事诉讼为主、民事诉讼为附带,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三种:第一是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第二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监护人予以赔偿;第三是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经营活动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企业法人;执行公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在管理上有过错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单位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经济损失”。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属赔偿的范围。直接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而因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物质损失是间接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是坚持全额赔偿直接物质损失的原则,同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现在赔偿能力和将来赔偿能力),对未成年被告人还应适当考虑其监护人的赔偿能力,但不能任意减免,更不能判令不予赔偿。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page]

  警示

  网络安全一直是全球金融界一块挥之不去的心病,对于计算机网络刚刚起步的中国金融界而言也是任重而道远。电子化交易系统的安全性问题已对证券市场监管造成威胁,其中最常发生的安全问题就是系统技术故障或者黑客恶意侵入窃取、篡改资料等,这给监管层发出新的课题。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的新《刑法》虽然颁布了包括侵入计算机犯罪在内的许多项新罪名的处罚规定,但由于时代发展迅速,尤其在信息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会涌现出许多更新的技术,相应也会出现许多新的无法预测的网络犯罪。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防范这些网络犯罪的发展势头,已成为当今司法制度面对的一大难题。因此,建立和完善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条文是目前法律界面临的又一个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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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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