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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打卡被辞退有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10:24:2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不少公司考勤需要打卡,而有员工互相代替对方打卡打卡上班,被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这两名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名员工胜诉。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不少公司考勤需要打卡,而有员工互相代替对方打卡打卡上班,被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这两名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名员工胜诉。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具体案例

  甲与乙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进入某公司工作,职位都是生产线主管。为了方便工作,去年9月14日和15日,甲和乙互换考勤感应卡打卡上班。公司认为互换打卡的行为触犯了公司的纪律规定,二人因此达到公司即时解雇的标准,公司于去年10月22日与甲二人解除劳动合同。

  甲和乙对公司的这一决定表示不服。他们认为,虽然二人互换感应卡打卡上班是事实,但是这是因为公司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的。因此甲与乙二人于去年11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585元,向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公司对该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二人答辩称,2013年9月14日当天本应甲休息,但因甲的下属韩某辞职,甲担心影响出货,需要当天上班,但由于调整排班将违反员工每周连续6天上班必须休息1天的规定,因此甲只能与次日休息的乙在9月14日和9月15日互换感应卡上班。二人的调班行为从未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同时二人还向法院提供了主管徐某的证言,徐某表示甲曾在9月14日之前某一天向其提过与乙换班的事情,其没有留意就没有回复。

  法院认为,甲二人虽有“代人打卡”行为,但是因为工作需要而换班,且二人在以为得到主管默许的情况下互换考勤卡上班,也未骗取加班工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二人的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原告据此对被告作出解雇处罚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按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page]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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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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