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一孕妇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
导读:
核心提示:发现怀孕后,宋女士选择了自行离职,不久又心生悔意,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却被原单位拒绝。又气又急的宋女士一纸诉状将原单位告至奉贤区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她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06年10月29日,宋女士进入某酒店工作,任行政人事部门主管,双方商定工资为每月1500元。2007年3月,酒店将宋女士的工资调整为每月1600元。
2007年10月,酒店内部人员调整,宋女士也在辞退之列。 10月25日,酒店向宋女士发出辞退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当时,宋女士虽知自己已怀有4个月的身孕,但还是填写了离职通知单,交由酒店审批盖章。
当日,双方结清了工资,宋女士还领取了一个月的离职补偿金。
此后,宋女士越想越后悔,感到当初离职过于轻率。
12月21日,宋女士向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酒店恢复劳动关系,并按每月1600元的标准支付离职后至恢复劳动关系止的工资。但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其仲裁请求,宋女士于是诉至奉贤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宋小姐提供的员工薪资调整表、离职通知单、员工录用通知书等几份证据,可以证实被告酒店对宋女士办理了员工录用手续,宋女士付出了劳动,并从酒店取得了劳动报酬,酒店对其实施了管理、监督等职责,故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规定,劳动者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但该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作的限制,法律并未禁止怀孕的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宋女士收到酒店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辞退通知后,在明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未表示异议,而是自行填写了离职通知单,再交由酒店审批,双方于当日结清工资,其也领取了离职补偿金,该行为可视为其当时认可并接受了公司的解除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解除劳动合同意识表达系酒店先行提出,但所谓的 “协商”,总会经历一方先提出,另一方继而表示同意的过程。同时,即使酒店先有解除的意思,但宋小姐以其实际行为接受了单位的决定,在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双方可视为已协商一致。
据此,法院判决对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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