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协商”没证明“协商一致”,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被判支付被辞员工医疗补助费等
导读:
员工张先生病愈后想回公司上班,发现自己的岗位已被他人接替。公司欲将其调整到新的岗位,但随后又以没有合适岗位来安排为由,将张先生解雇。遭解雇的张先生向公司提出医疗补助等费用时,公司声称张先生离开单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并非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口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无奈,张先生将公司告至法院。
今年5月,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张先生医疗补助费2.7万余元以及一个月工资4600元替代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天通知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病愈后发现岗位被占
2006年3月,张先生应聘进入本市一家卫生用品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专门负责外省市的业务拓展。双方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2月28日至2008年2月28日,每月起薪为4600元。
2007年8月,张先生因工作劳累患了病毒性乙型肝炎请病假住院治疗。同年11月2日,病愈不久的张先生回公司上班,发现自己销售经理的岗位已被他人接替。而公司以张先生患有肝病已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向其提出调整岗位并提供了两个岗位让其选择,张先生同意但表示可能会常请假,对于张先生的请求公司当时未作回复。
11月8日,张先生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要求自己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要求张先生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张先生提出公司需支付医疗补助等费用时,公司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张先生于是向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1400元,赔偿一个月工资4600元,并支付医药补助费27600元。
今年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张先生2007年的工资差额851.09元,对张先生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张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拒付医疗补助费
法庭上,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张先生的工资差额851.09元。张先生在病假期间,其原工作岗位已由他人接替,考虑到张先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公司在张先生回公司上班后向张先生提出两个新岗位由其选择,即业务分析专员和销售督导主管,但张先生未到新岗位上班而是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张先生于2007年11月9日前将工作交接完毕,帐目核对清楚,办完离职手续。公司在张先生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归还张先生劳动手册和退工单。 11月8日,张先生按协议完成了工作交接。公司也按协议于同日向张先生归还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因此,张先生、公司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公司单方辞退张先生。如果是公司违背张先生意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张先生不会如此配合且快速地完成工作交接。
公司被认定单方解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称与张先生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公司应负举证责任。但是,公司向法庭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曾经进行过协商,却无法证明已经协商一致,公司认为张先生快速、积极地完成工作交接即能证明公司与张先生就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协商一致的主张,依据不足。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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