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合同 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导读:
单位与职工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刘某又要求单位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刘某的要求合法吗?
刘某系济南某电器公司职工,双方于2009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2日,电器公司组织包括刘某在内的有关人员开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最终,刘某与电器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约定于201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电器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50元。事后,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2011年5月,刘某向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电器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
电器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与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适用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刘某要求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委认为:电器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进行了协商,而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签字认可的,其中第6条约定:双方没有其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故对刘某的各项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仲裁委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阅读延伸: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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