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开除怀孕员工 女工维权法院支持
导读:
苏宁开除怀孕员工 女工维权法院支持
作者:何琳
张小姐是苏宁电器玲珑路店的员工,至今在苏宁电器工作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张小姐诉称:今年6月4日,我因怀孕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我休息1周。同年6月9日,我将请假申请单交给玲珑路店负责人,申请单上记载的请假天数为2007年6月16日至6月30日,人事专员和店长也签字确认。在我休假过程中,苏宁公司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旷工通知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给我。同年6月27日,苏宁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作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在苏宁电器地安门店工作的方小姐也遇到同样的情况。方小姐诉称,由于怀孕期间发生先兆流产,6月4日,我入院检查,医生建议我休息2周,我随后电话通知单位领导并让我丈夫将假条交到单位。6月10日,苏宁公司向我送达旷工通知书,要求我6月18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于我的病情我根本无法按单位的要求履行。随后我于6月27日接到苏宁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张、方二人均向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仲裁结果是维持苏宁电器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二人不服,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撤销苏宁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庭审中,被告苏宁公司辩称,原告张某和方某连续旷工,在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按时到公司报道时仍未履行,张某和方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因而,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和方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和方某因怀孕和先兆流产到医院就诊,并经医生建议休息,且张某和方某已将请假申请单分别交给被告苏宁公司所属的玲珑路店和地安门店的负责人。因而,苏宁公司在张某和方某休假过程中以张某和方某未按指定时间到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作出与张某和方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且张某和方某现正在哺乳期内,苏宁公司应与张某和方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苏宁公司撤销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的与张某和方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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