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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未就续订达成一致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9:26:38 人浏览

导读:

案由申诉人:徐某,男,25岁,某市百货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市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男,56岁,某市百货公司经理。申诉人徐某对被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持有异议,认为所在单位的原工种被被诉人改变,被诉人应当承担非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责任。被诉人认为申诉人徐某
案由

申诉人:徐某,男,25岁,某市百货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市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男,56岁,某市百货公司经理。

申诉人徐某对被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持有异议,认为所在单位的原工种被被诉人改变,被诉人应当承担非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责任。被诉人认为申诉人徐某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应当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申诉人徐某于1995年5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调查过程

申诉人徐某1990年3月被某副食品商店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即从1990年3月20日始,至1995年3月20日止。1992年7月,申诉人徐某被副食品商店从副食采购岗位调至车队从事驾驶员工作。1994年10月,经某市商业局批准,某市副食品商店被并入某市百货公司,原副食品商店职工成建制划归某市百货公司管理。副食品商店并人百货公司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1994年12月25日停业整顿,包括申诉人徐某在内的35名职工放假。1995年2月经被诉人某市百货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副食品商店实行内部职工租赁经营,对并入职工实行三种分流方式,一是职工可优先租赁原副食柜台自主经营,公司停发工资,租赁方按季缴纳管理费;二是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申请离岗休养;三是部分职工由百货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徐某被安排到被诉人劳动服务公司,申诉人徐某认为自己原来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不应变更自己驾驶员岗位和工种,并多次找到被诉人劳资部要求安排到公司车队。被诉人提出公司车队司机已满员无法安置,要求与申诉人徐某变更劳动合同,徐某没有同意。1995年3月20日徐某的劳动合同到期,被诉人提出如果徐某不坚持到公司车队可续订劳动合同,徐某予以拒绝。1995年3月24日被诉人下发了《关于终止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其理由是合同已到期,双方续订合同未达成一致,因此予以终止。申诉人徐某认为被诉人故意刁难自己,改变自己原工种是原合同没有续订的直接原因,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意见

被诉人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徐某强行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申诉人徐某的劳动合同到1995年3月20日已期满,在双方协商续订合同时,分歧较大,协商未果,因此原劳动合同终止,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某市副食品商店并人某市百货公司后,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由百货公司和徐某履行。双方对原劳动合同没有提出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可视为双方对原合同是默许。

3.被诉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对已停业整顿的原副食品商店职工进行重新安排是企业的自主权,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变更原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条款。这里面既存在协商变更合同的问题,也有职工是否服从正常工作安排问题,如果被诉人车队司机岗位确已满员,申诉人则应当服从被诉人的工作安排,如果被诉人确实有司机岗位则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调查结果

1.维持被诉人某市百货公司《关于终止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仲裁费40元由申诉人徐某承担。

经验教训

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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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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