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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0 11:07:12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就是最低工资标准,那么2018年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就是最低工资标准,那么2018年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2018年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

  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

  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

  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

  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一类地区包括南京市区、 无锡市区等,这意味着南京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升至2020元。

  二、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若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以上就是“2018年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劳动者只要提供了8小时/天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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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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