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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5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08:52:30 人浏览

导读:

2015内蒙古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标准。内蒙古一类地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为13.3元。二类地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为12.5元等。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

  2015内蒙古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标准。内蒙古一类地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为13.3元。二类地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为12.5元等。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据自治区人社厅消息,结合内蒙古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政府决定上调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5]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3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9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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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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