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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12:06: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山东省人力局发布2015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在岗职工工资1600元、1450元和1300元三档和小时工最低工资16元、14.5元和13元三档。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不同的档次,另外,山东省政府还发布了企业工资指...

  核心内容:山东省人力局发布2015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在岗职工工资1600元、1450元和1300元三档和小时工最低工资16元、14.5元和13元三档。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不同的档次,另外,山东省政府还发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将工资增长基准一调整为10%。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全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山东省政府最终确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和13元。山东省政府还发布了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201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上线为18%,下线为4%。

  其中,枣庄执行其中的两档标准。市中区滕州市执行第二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执行第三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3元。

  这是山东省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17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考虑到新常态下经济增长放缓、物价涨幅变化、人工成本上升等复杂因素,山东省适度下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和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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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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