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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步入“快车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11:51:30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在哈尔滨召开的首次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会议上,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这个全新概念进入人们的视野,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此次会议的召开对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给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带来全新

日前在哈尔滨召开的首次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会议上,“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这个全新概念进入人们的视野,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此次会议的召开对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给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带来全新的发展局面。
  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日新月异

  据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副主任申少君介绍,早在1993年10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建立我国职业资格制度。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正在逐步完善。

  “交通行业的职业资格制度虽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仅去年以来,我们就连续出台3项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初步建立了一批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申少君说。

  从2002年交通部成立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课题组,到2003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再到2005年,交通部制定了《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和《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明确了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思想和主要任务,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据介绍,近年来,交通部联合人事部等部委先后出台了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制度、注册验船师制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道路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制度等。其中,注册验船师制度是以交通部为主建设的交通行业第一个行政许可类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同意将公路养护工等24个职业共74个工种列为交通行业特有工种,占交通行业现有183个工种的40%。目前,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国际海运专业人员、理货人员等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工作已经启动。桥梁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建设的前期工作也已完成。

  目前,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连续进行了两个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成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示范。30个省(区、市)交通部门已明确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考试管理机构、理论考点和实际操作考点,655人通过考试取得《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证书》。

  随着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成立,17个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国家标准、培训教材、考试试题编制工作全面启动,16个职业标准已经审定,即将颁布,并在全国26个省市确认了首批50个交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站。

  打造职业资格系统工程

  随着交通职业资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必将给交通行业发展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交通部部长李盛霖指出,加快建立和实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方式,将行业管理制度调整为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将行政审批调整为依法许可,将从业资格一次取得终身有效调整为职业资格定期注册、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检查。这些管理方式的变革,必将促进交通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交通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和交通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此次会议勾画了“十一五”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总体蓝图。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提出“两个体系”、“两个网络”、“两个系统”以及“两个机制”,即建立交通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建立交通行业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网络和培训网络;建立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组织管理系统和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相衔接的机制,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明确了发展方向。

  “十一五”期,交通部将按照行政许可类的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并将优先建立健全国际海运人员、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桥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等行政许可类的职业资格制度。同时,还积极建立和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公路和水路运输专业人员、理货人员、救捞以及水下工程人员等水平评价类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申少君表示:“目前,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仍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注册验船师等职业资格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其相关专业教育评估、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和执业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还未建立起来,这也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交通行业的方方面面。今后还要积极推进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与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单位资质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交通教育培训和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使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申少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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