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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含义和特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14:44:09 人浏览

导读: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在调解中,调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机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调解中,调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不管调解人是谁,均须遵循调解的性质和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调解民事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与和解、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的主要特性有:

(1)调解人的居中性。即调解人应当公平对待双方纠纷主体,正如常言所说的“一碗水端平”。居中调解人的存在,使得调解与和解显然区别开来。

(2)纠纷主体的自治性。是否运用调解、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等,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调解人只能以“调”的方式,促成双方纠纷主体相互谅解,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所以不管调解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不得通过国家权力或强制措施强行解决纠纷。

(3)非严格的规范性。调解并不要求严格遵循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具有较高的自治性和灵活性。与和解相比,调解的规范因素较多,因为调解包含着自身规则化的契机:纠纷主体往往有必要就自己主张的正当性对调解人进行说服,特别是调解人越具有居中性则纠纷主体所主张的正当性就越重要,并且调解人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如体现自己的公正、有利于解决纠纷等),也会主动依据正当的社会规范进行调解。

虽然调解虽然具有非严格的规范性,但是其包含着自身规则化的契机。在现代化过程中,调解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2002年)、荷兰的劝解官制度、法国的复合调解制度、日本的调停法、我国的调解制度等。如今,不仅是调解,就是和解等合意解决纠纷方式也呈现出制度化或者法典化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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