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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职工切莫陷入借贷陷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07:16:2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近日,中牟县总工会发出告全县广大职工书警惕民间借贷中的不法之徒,揭露民间借贷中的骗人伎俩,提醒大家警惕不法之徒。中牟县总工会经过搜集整理,将不法之徒的借贷骗人伎俩进行了归纳,主要有:先临摹一张一模一样的借据,等你还完款之后,当面烧掉或撕

  核心提示:近日,中牟县总工会发出告全县广大职工书——警惕民间借贷中的不法之徒,揭露民间借贷中的骗人伎俩,提醒大家警惕不法之徒。

  中牟县总工会经过搜集整理,将不法之徒的借贷骗人伎俩进行了归纳,主要有:先临摹一张一模一样的借据,等你还完款之后,当面烧掉或撕毁,然后再持“克隆”的借据到法院起诉借款人或担保人。利用一般人的善良与信任,事先让担保人和借款人在制作好的三张借据上签字,说是第二第三个月就不用来回跑了,挺费事,到时候他填一下就行。当法院送来开庭通知书的时候,借款人和担保人才知道受骗了,才知道借据的数额和条款都已发生了变化,从而背上了一辈子也还不完的债。以核实为名,让担保人说出质押的工资卡密码,然后再把担保人的工资取出来,作为自己的钱来放高利贷。更可恶的是让担保人把身份证也押下,当受害人发现自己的工资被盗取时,却无法挂失、报案。利用“砍头息”来规避法律,也就是每次放高利贷之前先把利息扣掉,借据上却不显示,而在制作好的借据上,签字处由借款人和担保人两栏,起诉时就把担保人划掉,以借款人的名义起诉担保人,从而达到分化、离间的目的,进而为其浑水摸鱼提供便利。

  中牟县总工会提醒,民间借贷在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某些不法之徒的犯罪工具,广大职工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分清真假。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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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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