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需注意 拖欠工资不给付需给赔偿金
导读:
您好!我是某服装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公司拖欠了一名员工2007年9月(1个月)的工资 3000元。该员工2006年7月进入我公司,并订立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这名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应当支付他哪些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
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修改后,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一直都是用人单位操作上的难点。通过对你所述情况的分析,贵单位应当支付该员工拖欠的1个月工资3,000元和两项经济补偿,共计11,250 元。
单位拖欠该员工2007年9月(1个月)的工资属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员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该获得经济补偿。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贵单位的经济补偿应当按如下方法计算:
1、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为7500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该员工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为18个月,应当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000元;依据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工作年限为4个月,应当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元。因此这项补偿总共7,500 元。
2、因拖欠工资而支付的经济补偿750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加发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750元(即3000元×25%=750元)。
另外,我们还提醒企业的HR,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修改后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至 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后拖欠劳动者工资,只要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内支付,就不用加付赔偿金。当然,HR一定要忠于值守,认真负责地把每一项工作做得准确无误,以免在不经意间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出现员工因拖欠工资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动局面,企业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还损失了一名员工,由此损失的招聘和培训等成本更难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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