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标准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导读: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低标准缴费的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手册,记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2、低标准缴费的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划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单位缴费中划转的比例,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缴费比例乘以0.2确定;2004年1月1日后,按企业缴费比例乘以0.15确定。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最高为11%,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个人账户基金的实际收益率计息。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3、低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见: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8日
执行日期: 2003年8月28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暂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代替。从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使用另行制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的有关内容由所在企业填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每年以对帐单形式与企业核对,并经职工核签后记入《手册》。
2、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一部分。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帐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职工缴费额建立的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1998年1月1日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996、1997两年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市县,要按照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帐户。1995年12月31日前职工个人缴费的金额不记入个人帐户。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一次;职工当年个人缴费金额按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利率的50%计算。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再补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及其储存额。
5、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参保人员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6、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离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养老金。
7、参保人员在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结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见:《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5]173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参见:《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执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个人帐户的管理
1、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每年12月份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地不得自行确定。职工退休当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上一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余额部分,每年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计息办法为月积数法。
2、个人帐户的记载内容、表式全省统一。主要包括职工的基本情况、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状况、记帐利率、个人帐户储存额等。在每一缴费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次年的一季度为参保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经核对后,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从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使用另行制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企业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个人帐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用公式表示: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金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应划入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
(2)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按个人实缴金额记入,欠缴金额不记入个人帐户。
(3)企业或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足额补缴后,职工个人帐户予以补记,补记办法见附件三。
4、职工因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参见:《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个人帐户的使用
1、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1)个人帐户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正常调整金额;
(3)参保人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应继承部分;
(4)按有关规定应该从个人帐户中一次性支付的金额。
2、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过渡性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3、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金额按一定比例分别从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中开支,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全部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
公式表示:个人帐户应支付的正常调整金额=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金额×(职工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
参见:《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个人帐户的继承额计算办法
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1、在职职工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乘以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参见:《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的计算公式
1、 在职工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个人帐户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累计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累计月积数=Σ[n月份记帐额×(12-n+1)](注:n为本年度各记帐月份,且1≤n≤12)
2、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其中: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Σ[n月份支付额×(12-n+1)](注:n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参见:《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个人帐户的记帐办法
1、企业或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足额补缴后,将企业、个人原欠缴金额分别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补缴金额的利息不予记入。例如:1998年全省企业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纳4%,从企业缴费划入7%。某职工1998年缴费工资基数为1000元,个人按时足额缴费;3月份企业应为全体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万元,但企业实际缴费6万元,欠缴4万元。则该职工3月份记入个人帐户的记帐额为:个人缴费部分=1000×4%=40元;
企业缴费划入部分=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应划入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1000×[7%×(60000÷100000)]=42元;
职工所在企业于同年12月份补缴了3月份欠款4万元,则12月份记入个人帐户的记帐额,除当月应缴纳部分外,还应记入企业补缴3月份的差额:
企业划转部分当月补记金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划入比例×(企业实际补缴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1000×[7%×(40000÷100000)]=28元;
2、至补缴本年底止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
至补缴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按时足额缴费个人帐户记帐额本金及其利息+本年补缴金额至本年底本息和
其中:本年补缴金额至本年底利息=本年补缴金额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补缴金额累计月积数=Σ[n月份补缴金额×(12-n+1)](注:n为本年度各补缴月份,且1≤n≤12)。
参见:《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当年退休人员人均历年个人帐户储存额
年份
当年缴费(元)
当年记帐利率(%)
历年个人帐户储存额(元)
1996
19.9×12
9.18
19.9×12×1.0459=249.76
1997
25.0×12
7.12
249.76×1.0712+300×1.0356=578.22
1998
72.7×12
7.5
578.22×1.075+872.4+35.44=1529.42
1999
80.9×8
7.5
1529.42×1.075+647.20+34.38=2325.71
参见:《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个人帐户记帐利率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每年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1998年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调整了三次,由1997年10月23日公布的5.67%,分别于1998年3月25日调整为5.22%、1998年7月1日调整为4.77%、1998年12月7日调整为3.78%。经加权平均计算,1998年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年利率为5.03%。据此,企业退休人员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计息利率由省社保局浙社险[1999]9号文件确认的4.93%改按5.03%执行。
1999年我省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年利率确定为5%,企业退休人员1999年个人帐户余额的记帐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加权平均计算,即按2.92%的年利率计息。
2000年我省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年利率确定为5%,企业退休人员2000年个人帐户余额的记帐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利率2.25%计算。
参见:《关于199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问题的通知》(浙社险[1999]14号)
执行日期:1999年3月7日
参见:《关于发布199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浙劳险[2000]56号)
执行日期:2000年3月14日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布200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53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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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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