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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6:11:22 人浏览

导读:

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00]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筹措资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0]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基本实现确保企业离退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并积极稳妥地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省的两个确保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对两个确保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资金筹集不到位,两个确保存在隐患;二是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难以筹集,影响出中心进度;三是社会保险扩面力度不大,三资、私营企业参保意识不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高、企业欠费严重,基金收支缺口大,个别地方养老金时有欠发,失业金有的已收不抵支,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

  1、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和加快建立完社会保障体系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对调整财支出结构、落实两个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实现养老金100%社会化发放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地方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如发生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职人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2、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省政府关于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省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3、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经贸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制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两个确保的综合管理,筹集和拨付社会承担的再就业资金,加强再就业服务,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会同财政及时调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安排好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拟付,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经贸部门要把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帮助督促企业做好下岗分流职工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共同做好两个确保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二)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保持和巩固两个确保

  4、各级政府要加大安排、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力度,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并逐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5、要按照闽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的筹资渠道和比例筹集再就业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和社会承担的部分应按规定到位,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各地要对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进行测算,统筹安排。当地财政按规定筹资后仍不足使用的,可向上一级申请再就业资金调剂补助,但各级财政资金调剂力度要与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

  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过程中,各地要做到再就业资金筹资的渠道不变、力度不减,在继续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转向支持国有困难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力市场建设、转业转岗培训等方面。

  6、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从国有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净值及运营收益中划出15%,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以提高抗风险能力。

  7、加强对社会保险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省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对各地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资金筹集不到位或违法使用的地方,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

  (三)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8、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9、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自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欠缴的必须补交。其中属于财政核拟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把失业保险费的支出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由参保单位及时缴纳。

  10、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项记帐,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各类企业都必须建立《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每月按实发工资总额如实填列《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作为向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惟一凭证,企业应按职工人数和实发工资总额如实申报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凡瞒报和少缴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1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担社会保险经费征缴工作的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缴工作的力度,对用人单位缴费人数和工资基金进行稽核,摸清底数,防止瞒报、漏报工资总额,核准缴费基数,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

  1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地税部门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参保和缴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处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经费,各级财政应给予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开展监察工作。 [page]

  1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好企业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加强对欠费大户实行监控,定期召开欠费单位的法人代表学习班,签订还款计划,限期清欠,并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于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企业,要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按统筹层次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1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除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外,重新就业的应依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谋职业的应自行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按规定应参保而未继续参保的,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6、凡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足额缴费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不能评定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法定代表人不能晋级增薪、出国考察。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制定相应的政策,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7、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当期基金收不抵支出现周转困难时,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基金和增加财政投入予以解决。市县两级一个月的周转金要确保到位,但各地不得动用周转金弥补基金收支缺口。对个别仍有困难的地方,可按借款程序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借款。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对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对未参加养老保险又停产多年的集体企业,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8、各级政府要加强社区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认真做好社区各项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保证社区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为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管理提供服务。

  (五)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9、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在保证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确保按“三三制”原则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所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时拨入再就业资金。各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除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解决。

  20、市失业保险基金有支付能力,并能保证失业救济金发放,不需要向省申请调剂金补助的,经市政府批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21、除采取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外,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在10天内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岗职工要及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救济到期仍未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22、对未参加失业保险且已停产的企业,在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之前,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抓紧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就业机制

  23、各地要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抓紧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就业机制。从2001年1月1日起,下岗职工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进入市场就业;到2002年底,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快步伐,对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实行一次性安置,积极稳妥组织出中心。

  24、各地要本着以企业为主,政府和社会帮助解决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经济补偿金。

  (1)凡生产正常的企业,经济补偿由企业自行支付;

  (2)生产不正常或已停产但尚有可变现资产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解决,企业承担后仍不足的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或采取先垫付、后偿还的办法解决。

  (3)企业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又无资产可变现的,经济补偿金由当地政府予以统筹解决。

  (4)支持企业通过各种办法变现资产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变现不了的,可以采取资产置换的办法解决经济补偿金。

  (5)当地财政和社会筹集的再就业资金有支付能力的,可以按下岗职工进中心的3年基本生活费,扣除下岗职工已享受的费用后,补助给企业支付经济偿金。

  (6)经多方筹集仍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可由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签订缓发经济补偿金协议分期支付,也可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支付,直至代缴费总额达到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止。

  (7)鼓励企业自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或分离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安置下岗职工,这些下岗职工可经企业批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与新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说明今后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一并计算支付,或者由企业将应支付给下岗职工的补偿金总额作为新办企业的开办资金或设备、场地费用,今后新办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新办企业承担全部经济补偿金。

  25、对进中心协议期满但距法定退休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不解除劳动关系,回企业内部退养。企业支付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再就业基金补助,职工自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企业不同意,可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七)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26、各级政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统筹规划,力争在2000年至2001年60%县级以上劳动力市场建成计算机信息网络,县级劳动力市场基本实现前台服务计算机化。2002年底前全省70%以上县级劳动力市场基本上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基本建成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向社会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公益性服务网络。 [page]

  27、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经费安排和编制核定上予以大力支持。

  28、加强劳动力市场规范管理,在单位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空岗报备制度和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确保劳动力市场有序运行。

  29、各地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重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各项政策,工商、税务、城建、市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制定各自的优惠政策,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深入社区,帮助解决发展社区就业服务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30、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要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不高于10%的经费,支持和补助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失业金要按规定提供再就业培训经费。劳动保障部门对愿意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职工,应给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考核发证,所需培训、鉴定费用在失业保险金或再就业培训费中列支。

  31、认真解决特殊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特困人员,各级政府要制定办法,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相应支持。

  (八)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2、各地要根据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准确核定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保险资金,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33、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的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时,要及时将名单和本人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向居委会申请,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当地劳动、财政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沟通,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共同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

  (九)加强社会保险基础管理

  34、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社会保险数据库,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险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这项工作。

  35、要加强社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队伍和基础设备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了解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6、要加强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两个确保的各项政策,尤其是下岗职工基本保障标准和办法、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待遇标准领取办法等。各级新闻媒体要把社会保障宣传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开辟专门的版面和栏目,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识。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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