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措施
导读:
福建省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了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按比例接收下岗职工的办法。具体做法如下:
(一)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招工时,必须以行业分类实行按比例就业制度。使用外来、农村劳动力必须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
1.凡申请帮困资金的困难企业、亏损企业或下岗职工超过在职职工10%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调入或招收新职工,也不得招(聘)用外来、农村劳动力。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编制内招用工勤人员,应按当地劳动部门所规定的比例招用下岗、失业职工。
3.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类的企业及其他产业(行业)的企业新增岗位招收普通工、熟练工时,应按一定比例招收下岗、失业职工。具体比例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二)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严格实行用工审批制度。
1.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需要招工时,可自行决定招工人数,并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招收下岗、失业职工的比例后,方可招工。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编制定员内,需要招收工勤人员时,应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招收下岗、失业职工的比例后方可招收,招收人数很少的,也应优先招收下岗、失业职工。
3.省属、中央属非在榕单位招收农村、外来劳动力和按比例接收下岗、失业职工的审批、审核等有关劳动事宜,由省劳动厅委托各地(市)就业服务机构管理。
4.用人单位所需招用人员,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开招(聘)收15天后,确实招收不足核定比例的下岗、失业职工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的,经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出具书面证明,报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可招(聘)收外来、农村劳动力。
(三)用人单位按比例招(聘)用下岗职工的,应与下岗职工原单位或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用工期限、劳动报酬、工伤、疾病医疗等事项,并可规定不超过三个月的适应期,凡在适应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可将其退回原单位或托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适应期满,能胜任工作的,正式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工行为的监察。对于未按规定比例接收下岗、失业职工而擅自招用外来、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号)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罚。
参阅文件:
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实行按比例接收下岗职工就业的规定〉的通知》(闽劳力[1997]58号,199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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