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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的安置性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5:37:28 人浏览

导读:

(一)企业可以安排职工下岗的条件及程序国有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提前15日向职代会或工会说明情况,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具体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报同级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组织实施。除
(一)企业可以安排职工下岗的条件及程序

国有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提前15日向职代会或工会说明情况,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具体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报同级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组织实施。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外,当年职工下岗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的,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二)不得安排下岗的人员范围

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夫妻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已有一方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同时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的管理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要明确各方在托管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2.托管期间下岗职工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合适就业岗位,或3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提前解除托管协议。

3.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协议。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关系。

4.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下岗职工的基本待遇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第一年按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0%发放,第二年按110%发放,第三年按100%发放。

2.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失业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3.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已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地区从其规定;未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地区,按一定的标准报销门诊医疗费。

(五)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1.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

(1)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凭《下岗职工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并减半征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

(2)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下岗职工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3)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租赁或占用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1至2年国有资产租赁费或国有资产占用费。

(4)鼓励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按政策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2.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1)用人单位招收其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每履行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经费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最长为3年。

(2)对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及各类小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该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企业组织下岗职工举办的第三产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开展生产自救,产品有销路,但资金有困难的,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金、财政部门要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支持。

(3)用工单位在新招收职工时,录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新招职工总数的10%,新建商业网点录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得低于断招职工总数的50%。用工单位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招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3.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协议保留,继续租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参阅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湘发[1998]12号,1998年7月9日)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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