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买断工龄终止职工社保
导读:
法律咨询: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去年底,公司领导称,公司亏损非常严重,已到破产边缘,诱导员工买断工龄。我们听信了公司领导说的话,就签订了买断工龄合同。后来,我们发现被单位欺骗了,就起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假账(账目本身报表不平),仲裁委听信这一伪证,裁决我们败诉。请问,这种买断工龄合同合法吗?我们能否到法院起诉?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是说,这类案件无论在仲裁或诉讼中,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你单位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财务报表确实存在虚假,说明单位有欺诈行为。你们不服该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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