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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5:15:10 人浏览

导读:

解读:不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转档案、不转社会保险,是不少用人单位挟制劳动者的惯用伎俩,劳动合同法在吸收社会意见后,明确办理这些转移手续的期限为“15日内”,这有利于劳动者重新就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

  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给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为了便于劳动者尽快找到新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读:不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转档案、不转社会保险,是不少用人单位挟制劳动者的惯用伎俩,劳动合同法在吸收社会意见后,明确办理这些转移手续的期限为“15日内”,这有利于劳动者重新就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规定,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衔接,该条例提醒劳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劳动行政部门明知企业拖欠工资却不行动,管得了么?

  当前劳动领域中存在的这一问题,有时是因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近年来,农民工讨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明确了行政部门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检查内容之一便是劳动报酬的发放,突破了劳动法的笼统性规定。该法同时提醒农民工,讨不到工资时,还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非法经营被取缔,劳动者要不回工资,管得了么?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违法犯罪的主体中,有些并不具有合法的用人单位资格,这些单位被有关机关处理后,劳动者还能追回工资吗?劳动合同法的回答是肯定的。

  解读:劳动合同法不但规定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还规定了连带责任条款“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面对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那些侵犯工人权益的企业,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的一句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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