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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06:08:14 人浏览

导读:

保密制度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展览审查制度、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废品和办公垃圾的处理制度,以及不让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保证书》,对离职

保密制度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展览审查制度、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废品和办公垃圾的处理制度,以及不让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保证书》,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离职员工的去向和其手头秘密资料移交情况,并要求离职员工出具《保密保证书》等。

 

  保密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权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保守商业秘密内容的条款。保密协议中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定义,明确保密的范围,即哪些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并受到保护的内容,约定保密期限、保密费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例如: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劳动者不得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并向第三者公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向第三方公开企业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劳动者因工作关系所保管或接触的有关本企业或客户的文件资料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保密费用,实际上也没有支付保密费用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保密协议,以使该约定归于无效,而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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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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