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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5:34: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具体的劳动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程序是怎样的呢?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一、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二、接受举报人

  核心内容:劳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具体的劳动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程序是怎样的呢?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

  一、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二、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三、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四、凡符合规定的举报,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五、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六、 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七、 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劳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叫现场处罚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page]

  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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